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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如何改进政协委员产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已点击: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文体局胡艳红

我国政协委员的产生,是通过多方协商并进行一系列严谨有序的遴选制度,并以届别的形式开展各项活动。政协委员产生制度是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的重要基石。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现行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明显的弊端,缺乏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约束性。政协委员是覆行行政职能的主体,代表着群众所盼所愿、代表着人民政协的形象和名誉、代表着人民的名义。因此,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提高政协委员的全面素质,优化政协委员队伍的组织结构,促进政治协商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是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一、现行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的弊端

追寻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历史足迹来看,既不同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又不同于党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委任制,而是采取政协委员协商邀请制,这种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虽然吸纳共34个界别的社会各界贤名人士,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但这种政协委员协商邀请制受运行时间和各种规定制约、民主制度的体现不够完善,因而,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运行中暴露了许多短板。

(一)委员提名推荐缺乏公开性。政协委员代表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代表的是社会各阶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更应为人民群众普遍所认可肯定。但现行的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从基层到逐级的高规格委员产生过程中,没有经过严格规范、公平的民主程序,委员提名推荐均欠缺广泛性、透明性、公开性和社会认可度。

(二)委员产生缺乏基层参与性。政协委员的产生虽然一直遵循广泛性、代表性、包容性,但实践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重荣誉、务虚功。忽略一些基层群众中业绩突出、群众呼声高的平凡同志,比起名人、他们有更充沛的时间和精力,每天工作穿梭在基层群众中,更能切身体会倾听到基层人民迫切的呼声、更能了解到基层人民急待的需求。

(三)委员产生缺乏综合民主性。政协委员产生过程是经过多方提名推荐,形成建议名单,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届的代表人士进行小范围的协商方式协商产生。但这种协商方式还不能充分征求综合意见和建议,缺乏综合民主性。社会各界对政协委员人选基本上没有提名和推荐权。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推荐委员的民主程序不够完善,个别的单位委员人选由领导直接定选,缺乏领导监督约束力,缺乏群建民意基础、综合民主性。

(四)委员产生缺乏激励竞争性。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代表、委员的产生方式,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各级组织即根据对政治需求来实现政协委员的广泛性,又注重各族各届代表人士的综合结构比例,从尔,无形中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偏离初衷,集名利地位、经济利益的不实之士,偏重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效益,将政协委员产生的门槛挡住务实之士,门难进、言不实,缺乏有效的激励竞争性。过于松散且矛盾的整体环境,严重影响促进政治工作成果。

(五)委员产生过程缺乏实效性。政协委员是政治协商工作发挥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是有效完成政治协商工作的前提。但在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一些机制的不完善,缺乏政治协商促进作用。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缺乏政协委员的预前学习培训,缺乏参政议政的主体能力,大多数人在稀里糊涂中走过场,缺乏现实深入调查研究、缺乏有力的、高质量的提案议案、缺乏认真负责、担当的责任意识等,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缺乏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实效性。

(六)委员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性。政协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重要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创造更加宽松的协商环境和氛围,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对政协委员的提名推荐、综合素质能力考核审查、参政议政标准等,都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和约束性。没有严格的制度把关,严谨的要求衡量,导致政治协商工作浪费精力、消磨参政税气、破坏政治协商环境,不能将政协组织形成精兵勤政、综合素质过硬的政治协商机构。政协委员产生缺乏有效的法定监督约束力。

二、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建议与方法

针对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充分有效的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政协委员的覆职水平,有效促进政治协商工作的开展,满足政治协商工作的迫切创新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补齐短板、凝心聚力发挥主体职能:

(一)制定委员产生的具体办法。建立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细化委员产生标准,把热爱政协事业,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具备参政议政时间和精力,积极建言献策作为委员提名推荐的必要条件和硬性规定;拓宽委员提名推荐平台,增加设立提名推荐组织、单位、群众团体,采取自荐和界别推荐相结合,深入挖掘综合素质能力强、敢于提出问题勇于担当责任意识强,做为考核依据。建立委员后备梯队,形成政协委员产生的长效红利机制。

(二)健全委员产生的公开机制。建立政协委员产生的公示程序,健全委员产生的公开机制,落实委员产生的法定程序。明确推荐委员信息公示,进一步完善竞争引入机制,增加提名推荐委员各界别代表名额比配,设立政协委员产生提名推荐公示平台,开展公开公平竞争差额人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性和民主综合性,全面提升政协参政民意基础。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公示于众,从政协委员产生过程到政协参政议政,全面提高透明性、广泛性、民主性、群众参与性和社会认可度。落选提名推荐委员,优先进入后备委员队伍。

(三)加强委员覆职的管理机制。不断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创新管理,形成长期有效的委员覆职管理体制。建立委员预前定期培训学习、调研备案、贴近事实、贴近民生、述职汇报,不断提高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水平;不断强化细化委员管理,建立委员参政议实效考核机制,明确参政议政考评方式,规范考评程序;实行委员覆职奖励机制,充分激发委员活力,有效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效率。

(四)加强委员产生的监督约束。不断加强政协委员产生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落实委员产生的社会监督、组织监督、综合监督。规范委员覆职目标和任务,有效发挥委员参政议政主体作用,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了解委员参政议政成效度,建立有效的制约退出机制,坚决杜绝懒政议政、挂名不实等破坏政治协商环境的参政议政,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对政协委员产生覆职过程,全面有力的进行综合监督制约,有效的促进参政议政效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