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2016年是全面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当代世界上的ADR和调解机制的现状为,当代世界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趋势与多元格局以及各国调解在制度、模式和发展创新方面都已经有了很成熟的规则。
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在近年才开始的,目前在北京上海等沿海城市开展比较热烈。
二、存在问题
自从2015年5月1日,《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以后,改革立案受理制度,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案件数量呈井喷态势,比立案审查制时的案件数翻了数倍,但法院的办案人员的数量却没有增加,使审判人员每天疲于开庭,案件判决、裁决只能拿到家里利用休息时间去写,有的审判员2016年全年结案近千件,即使这样,仍然避免不了出现不能按时结案,未能化解矛盾的目的,当事人不满意,产生上访、告状的现象增多,同时随着诉讼的发生,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也越来越严重,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一致。
三、建议
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建立调解中心,法院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民政局、妇联、社区建立人民调解中心,发挥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的作用,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实现纠纷合理分流,稳妥化解,发挥非诉讼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化解社会矛盾。
四、具体方案
以法院为例,法院系统建立调解机制,建立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把民事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
A.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工作,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给进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立案前。
B.建立调解前置程序与速裁衔接制度,对于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庭组庭并做出裁决,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参照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的规定。
C.立案后委托调解机制,立案后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案件中止审理后委托给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其实,法院的民事程序的每一阶段均可引入调节机制,毕竟民事纠纷不是敌我矛盾,解决方式应该以和谐化解为最佳。
五、适用调解的范围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物业、取暖、供热纠纷,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等纠纷,民间借贷且标的额不大的,相邻关系,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等都适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