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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调整黑龙江哈尔滨市冬季供暖期的建议
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


一年一度的城市供暖开始,城市百姓便开始关注供暖质量好坏的话题。黑龙江省地处中国最北方,年平均温度1°C,是中国位置最北,最东,纬度最高,经度最东的省份。西起121°11′,东起135°05′,南起43°25′,北至53°33′度,在地理位置上属于高寒冷地带。省所辖地级市城市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平均供暖期为185天。但由于黑龙江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冬季几乎长达210天。在供暖期前后的一个月时间成为城市百姓家家最难过的时段。这两个阶段城市居民家里室内温度都低于15度,已经超过适于人居的室内温度,城市中的老年人及婴幼儿感冒呼吸道及传染疾病频发,经调研每年这一时段各市区大小医院住院率和就诊人数明显高于平时,各种疾病高发严重危害了城市居民健康。由于住院和诊疗费导致医疗保险费费支付大幅攀升。供暖前后造成非常规用电及火灾事故多发,城市居民为自我调节室内温导致用电负荷增大,更导致全省电力资源浪费。由此导致城市百姓对供暖期时段不满,报纸媒体更是自2012-2016年刊登供暖时段的热点话题超过25%。我省地市实施的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人们耐寒力和生活水平的需求,急需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前和延长供暖期各10天。建议冬季采暖由原来的每年1019日调整至109日。根据冬季寒流入侵气温下降,从微微供暖进行微供至集中供暖到第二年430日停止供暖,调节供暖时间,以满足城市居民迫切生活需求。

二.供暖费用收取应采取市场调节。供暖收费标准应该依据当年的市场煤价、供暖时限来定。城市供暖尤为突出的像哈尔滨市供暖费收取与煤价无关,供暖费收取应该与市场调节相吻合。物价部门应该加强对供热价格收取的监管,以保障供给双方利益双赢。

三.公开透明供暖费收取情况。建议由市级部门组成每年供热领导小组,公开热力公司供热期限、低热退费、按地方供热标准执行供热,对于供热违规不透明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