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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
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因意外、疾病等原因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领养子女的家庭。从广义上也包括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领养子女的家庭。

一、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

“失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以“一胎化”为中心的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有密切关系。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目前尚无权威的详细统计,有关部门曾在2013年全国政协提案中提到:“2012年全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且以每年7.6万的数字新增”;公开报道中曾使用的数据是:“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据媒体报道,人口学专家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预计会有约1009万人于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随着“失独”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的日益显现,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扶助金。

特别扶助制度给“失独”家庭带来了一定的慰藉,但也存在着救助金额度偏低,各地救助金额度相差悬殊,“失独”家庭在医疗、养老、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诉求难以得到保证等问题,“失独”家庭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相关建议

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推行的特殊人口政策,对这项政策的后果,国家应当承担责任。“失独”家庭的父母在陷入年老、疾病等状况而无所依靠时,国家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救助“失独”家庭实施细则,制定国家层面的救助政策,明确国家责任。充分利用中国计生协会及其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设立统一机构,对口管理“失独”家庭工作,落实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各项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对全省“失独”家庭进行全面摸排,充分掌握“失独”家庭现状,在此基础上建立救助“失独”家庭基金,可将历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集中起来作为原始基金,以此为基础成立接受社会捐赠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明确为救助“失独”家庭,按照基金会相关法规纳入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是提高扶助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国家扶助标准,相对于“失独”家庭对国家的贡献和其面临的各种困难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虽然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在扶助政策实施过程中提高了扶助标准,但仍旧偏低。以上海市为例,其“失独”家庭补助金已涨至近千元,但仍不足其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因此,应适当提高扶助标准,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三是统一救助标准。目前,“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不统一,不仅体现在城乡之间的不统一, 而且国内各省市政策也不一样,各省间每月救助金的补助标准相差最高达三四倍之多,并且有的省市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资金,有的省市没有这项资金。在给予一次性救助金的省市中,额度也相差较大,多的达数万,少的只有几千。建议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取消差别化的城乡扶助标准,建立全省相对统一的城乡一体的经济扶助标准,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由政府建立独生子女风险基金,在其享受国家特扶资助基础上,给予其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抚慰。

四是精准全面帮扶。“失独”家庭除生活保障方面的需求外,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也亟需得以解决。建议将“失独”家庭全部纳入政府养老医疗体系,让他们优先入住养老院,优先享受医疗资源,给予减免托老费或者医疗费的待遇。在医疗方面,可以采取对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定期组织“失独”父母进行健康体检,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引导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等具体可行的措施。对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失独”家庭,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院,免除床位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也可以建设专门的养老机构,为“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集医疗、养老、临终关怀于一体的复合养老机构,解决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丧有所葬的难题。发挥社会组织在“失独”家庭救助服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失独”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实现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与生活援助等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