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处北方,冬季寒冷,春秋两季温度变化幅度大,供暖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每到10月中下旬,供暖就会成为舆论的焦点。媒体关注最多话题是关于“供暖”问题。
目前,我省冬季供暖期从上年度10月20日至次年度4月20日,供暖时间为6个月。起止时间基本上“一刀切”,不能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造成供暖期前后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室温较低,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引发感冒等疾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六个月的供暖期已经无法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生活需要。现行供暖制度引起以下问题:
首先,现行供暖制度不适应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的需要。因供暖期前后无暖气,室内温度低,不少居民由于寒冷而导致感冒。那些常年居家的老人小孩、行动不便的病人、生产和哺乳期的妇女更是寒冷难熬。
其次,从医院的数据看,每到供暖期前后成为各种疾病高发期。医院门诊感冒病人明显上升,流感等季节性疾病波及老人和小孩,住院人数和就诊人员明显增多,严重危害健康。由于住院和就诊导致医疗费用大幅上升。可以说钱没有用到供暖上却用到了治病上。
再次,供暖前后室内寒冷只能用电器设备采暖,存在安全隐患。不仅热效率较低,而且大量用电容易引起火灾事故。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在供暖期前后由于寒冷,大量使用电炉、电热器、空调等,使用电负荷大增,导致火灾事故多发,同时超额电费也高于正常供暖费用,可以说花钱却没达到理想的效果。
最后,我省一般10月份开始有“寒流”入侵,气温下降,次年4月底气候才逐渐变暖,5月份才能达到相对适宜的温度。供暖期前后,因早晚温差大,造成室内温度较低,很多老年人迫不得已去南方过冬,形成“候鸟”老人现象。有条件的老人都去南方过冬消费,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老人在南方过冬,儿女必然在假期前往陪伴,这种因气候引起的异地消费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本地的经济。
由此可见,现在执行的冬季供暖的政策与人们耐寒力和生活水平需求明显不适应,显得滞后,急需修改和完善。
为此建议:
1、我省应该延长供暖期一个月。建议冬季取暖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7个月。供暖时间从10月1日左右试压点火,根据“寒流”入侵,气温下降程度,开始适度供暖——进行微供暖或适度供暖,到次年4月30日以后停暖,使室内不再寒冷,从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提升本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2、动态管理取暖费收费标准。供暖是一种商业服务,是商品,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煤价、服务质量、供暖时限来决定。现在煤价下跌,热费并没有下降,虽然延长一个月的供暖从时间上算很长,但是因为这一个月室外温度相对于冬季很共,只需要进行微供暖或适度供暖,因而所需要的供暖费用成本很低,可以由供暖企业自行解决。
3、如果煤价上涨,居民所缴纳的热费无法保证延长一个月的供暖时间,可以考虑根据成本适当增收少量的热费,但是必须召开公开的听证会,确保居民、供暖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将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