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传江委员:共饮有界 法律有责
冯传江委员:共饮有界 法律有责
来源:人民政协报 | 作者:徐艳红 | 日期: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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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冯传江:

共饮有界 法律有责

新春佳节,设宴邀亲友聚会,在法律上初始可被视作“好意施惠行为”,即主要受道德与友情规范,法律通常不予主动干预。然而,一旦举杯共饮,就不再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而是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若违反相关义务,即可能承担侵权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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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者承担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饮场景中,“过错”主要体现在是否违反了因共同饮酒这一“在先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核心是预见并防止可预见的风险,包括:提醒适量、劝阻过量、扶助照料、安全护送等。未尽到这些义务,即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根据行为的过错程度和性质,法律责任也形成一个清晰的位阶。

一是强迫性劝酒,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这是酒桌上最常见的过错行为,在对方已拒绝或明知其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时,仍通过言语、行动施加压力劝其饮酒。此类主动增加他人风险的行为,在司法判例中通常被认定过错重大,需对造成的损害(如诱发疾病、摔倒受伤等)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死亡等极端后果,甚至可能触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是恶意灌酒与借酒犯罪,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可能触及刑法。如果以灌酒为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三是酒后不作为,因疏忽而担责。在共饮者已经醉酒、处于需帮助状态时,共饮者未履行法定的照顾、护送义务,如放任其独自离开、未将其安全送回家等。这种“不作为”同样被法律认定为过错,但责任比例通常次于直接劝酒者。

四是纵容酒后驾驶,明知同饮酒者需要驾车,不仅不有效劝阻,反而提供车辆、搭乘其车辆或怂恿其驾驶,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涉嫌教唆犯罪,从而承担刑责。

为此,需牢记两点:一是组织者责任更重。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者被认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需要对饮酒节奏和散场安置做更周全安排,否则出了事故,其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往往更高。

二是“免责承诺”无效。任何在酒前要求签署的“饮酒意外责任自负”等书面或口头承诺,均因违反法律关于生命健康权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不能作为诉讼中的免责依据。

春节饮酒建议恪守以下准则:

邀约时,心存善意亦存责任;将“敬酒”回归为真诚的敬意表达,恪守敬酒不劝酒原则;对醉酒者,共饮者务必安全护送并交予成年家属,完成责任交接。若出现严重不适,应立即协助送医;对醉酒者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劝阻或报告有关部门。

佳节之本在于团圆与安康,唯有厘清情谊与法律的边界,以理性为杯,以责任为酒,方能让每一次相聚都圆满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