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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完善委员产生机制 提升委员整体素质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孙元君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其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政协委员作为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其主体功能发挥的有效性是提高政治协商质量,发挥人民政协政治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委员产生机制,提升委员整体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协委员履职现状

从人民政协近年来的发展来看,大多数委员的主体作用发挥的较好,人民政协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向好的,但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还不完善,以宽松软为主要内容的粗放式特征比较突出。

一是委员推荐提名随意性较大,人为因素较浓。比如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把政协委员人选当做招商引资的筹码,大搞利益交换;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甚至大搞“特聘政协委员”等变相推荐提名。

二是政协委员遴选标准原则性内容较多,具体可操作性内容较少。关于政协委员遴选标准,现行规定原则性较强,还需要有能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可操作的具体要求来推进和执行,另外,在各级党委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大多也只是就界别来源、思想政治素质、年龄界限、是否在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内容过多,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内容过少,导致委员遴选标准实践操作起来空间弹性较大,按照这样的标准选用的委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将会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同时也会为一些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政协委员协商推荐过程透明度不高,民意基础不牢。从当前的政协委员产生过程来看,政协委员协商推荐大多停留在领导、组织和单位层面,或为领导推荐或为组织和单位推荐,没有经过广泛的选举式竞争的民主推荐程序,缺乏民意基础,致使被推荐的委员在界别中不具有代表性。

四是政协党组介入委员遴选过程较晚,难以做到对遴选过程的有效监督。政协党组对委员产生过程的介入属于后期介入行为,政协党组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候选委员名单的产生过程多数并不了解,甚至不了解候选委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很难提出不同意见,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会因不成熟或不充分而得不到重视,另外,由于遴选过程已进入后期阶段,推倒重来似乎又很难做出决断,因此,征求意见会常常会演变成为情况通报会。政协常委会议审议时,常委们对名单上的大多数人也不太了解,如无发现重大问题,一般都会表决通过。

二、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建议思考

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就是要完善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会同同级政协常委会共同研究协商产生政协委员的制度,进一步加大选用对党政大局关心、对社会热点、难点热心、对民生问题尽心且具有较强议政建言能力的各族、各界先进代表、杰出人物为政协委员的力度,推进政协委员产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完善委员推荐标准,推进遴选标准的精细化。在确定委员人选时应当严格执行委员产生标准,综合考虑,避免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的发生。另外,还应当细化委员产生标准,在突出政治性标准的同时,深入挖掘各界别委员的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参政议政能力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使得委员产生标准的内容更加详实,并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随意性。

二是完善统筹机制,强化政协党组的作用。应当建立以地方党委领导、政协党组主导、组织部和统战部协同、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比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政协委员产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政协委员产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工作地点设在政协,各专委会负责对拟留任的委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专职部门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税收、劳动保障等对新提名的委员人选进行专项审查,组成由各级党委牵头,政协党组、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组成的的联合考察组实施阶段性考察。通过党委和政协党组的提前介入和全程监督,严格把关,确保政协委员队伍的纯洁性,从根本上改变委员产生工作中存在的十分明显的“选”、“管”分离的现象。

三是完善委员推荐竞争机制,实行协商推荐和选举推荐相结合。可以考虑适当引入选举机制,在一定层级和范围内通过竞争推荐的方式提名政协委员,比如在各界别和部门内部可以实行选举推荐制度,而在党委党组层面则可以实行协商推荐制度,另外,在协商推荐阶段,还可以考虑采取差额推荐的形式进行协商,以多出所需推选名额的10%-20%为宜,经过多次筛选,真正将那些有良好群众基础、社会活动广泛、参政议政热情高且能力强、有代表性的有识之士选用出来,充实到政协委员队伍当中。

四是完善委员继任考评机制,实行绩效继任。针对政协委员考评周期长,考评手段单一的问题,当前各地政协都在探索有效发挥委员能动性的新办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比如开展“五个一”活动、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开展委员述职考评、建立委员履职档案等,多样化的管理形式从多个角度全面考察了委员的履职行为和能力,对于继任委员的提名应当以在任职期间的绩效考评为基础,以政协党组和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或活动小组的意见为主要来源,实行集体提名推荐。

五是完善委员协商推荐公开机制,加强对委员产生过程的监督。公开是一种成本低但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政协委员产生的全过程应当体现和落实公开公正的原则,使整个协商推荐过程能够在阳光下运行,首先,在委员换届和提名阶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号召更多有志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人士主动提出申请,同时对各界别推荐人选进行书面确认,推动形成组织推荐、单位推荐、委员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综合推荐格局。其次,政协委员的组织协商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拟定并公示初选名单。最后,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推荐过程合法性的有效监督和审查,重点审查推荐行为是否尊重被推荐者本人意愿,提名推荐程序是否合乎规定等问题,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是完善委员激励机制,建立候补委员制度。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人民政协工作对政协委员素质的要求也将不断提高,为了激励更多有代表性、有能力的社会人士主动投身到人民政协事业当中,可以考虑建立候补委员制度,邀请热爱政协事业、愿意参加政协活动的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以政协候补委员的身份参加政协各项活动,在政协换届和届中委员调整时,新委员人选可优先从候补委员中产生,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参政议政的力度,也可以缩短新委员角色转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