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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发挥政协党组在委员产生中的重要作用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许丽英

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伟

 

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政协换届工作在即,政协党组能否在政协换届时把好委员“准入关”,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职成效和社会形象。

首先,建立政协党组提前介入机制。截止目前,我国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还是由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负责两个部门负责,党组在整个委员产生过程中参与度不高。为在政协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中对政协委员进行把关的重要作用,为适应性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临时成立由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政协换届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界别设置和委员、常委的推选及考核提名人选等工作。应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或者通过修改《政协章程》的方式,将政协委员提名工作的权限赋予给政协党组,特别是对拟留任的委员,应明确规定由政协党组根据各专委会意见及工作需要和委员参政议政的实际情况提出参考人选。

其次,将政协委员应具备条件的设定权赋予政协党组。目前,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政协委员这一特殊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实践中,许多政协委员均为社会各界的“名人”。他们尽管在各自工作领域有着骄人的业绩和突出的贡献,但作为政协委员却未见得能履好职,尽好责。由此可见,政协委员要胜任工作,履好职,尽好责,最起码应该熟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如果对国家的法律一无所知、一知半解,或自身就没遵纪守法,就不具备政协委员的资格。目前我国《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的条件只是一般的条件,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具备条件有待于政协党组研究确定。只有这样政协委员产生的条件才能体现科学性。

综上,为有效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产生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对现有政协委员产生机制予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