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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委员产生机制   提升委员整体素质

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已点击:


佳木斯金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郑春玉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主体,政协作用发挥在委员、活力展现看委员、事业发展靠委员。委员强,则政协强。因此,全面提升委员能力素质和履职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行的委员产生机制是“协商邀请”。具体流程为界别推荐提名、党委平衡协商建议、政协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委员名单对外公布。客观的说,这种方式,在过去曾为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和思维方式的更新,这种一成不变的政协委员产生方式,明显的表现出与之不相适应的不足。部分委员在履职过程中“不愿为”、“不能为”、甚至“任性妄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协的整体形象,对政协委员的公信力和履职能力影响大。

二是政协委员产生程序不够公开。就现行的政协委员产生办法而言,即使是组织架构完整的各民主党派,也鲜有由全体党派成员推荐和选举产生本党派政协委员的做法。特别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只是由领导直接指定人选,使有的委员在界别中缺乏代表性,甚至缺乏民意基础。由于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失,导致有的委员缺乏代表性和影响力,不能获得所在界别的广泛认可;极少数人将“政协委员”当标签,参与政协会议活动的热情不高。

三是政协委员的产生不是选举产生。政协委员由有关部门物色、遴选,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在人选的推荐上,往往只片面强调界别的代表性,忽视了委员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推荐的方式上,主要是靠单位推荐、统战部提名、政协常委会协商,缺乏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性;在人选的对待上,有的纯属是政治安排上的需要,有的是为了照顾面子,平衡关系。所以,就存在着“安置委员”、“挂名委员”、“关系委员”的现象。使政协委员的“荣誉”色彩更浓,往往是其社会知名度够了,但未必有相应的知识能力来参政议政,影响其所代表界别意见的表达。

二、完善委员产生机制的建议

创新是人民政协事业兴旺发达的强大动力,是人民政协工作生机活力的源泉。推动政协工作创新,首要的是改进政协委员推选机制,完善委员产生办法 ,严把政协委员入口,提升委员整体素质,让更多年富力强、有声望和威望的人加入到参政议政的行列中,从而体现绝大多数界别群众的意愿。

一是提高政协委员准入标准。一要严格把好政治关。要把“政治进步、政治合格”作为政协委员人选的首要条件。政协委员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严格把好能力关。选择政协委员要注重政协委员人选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尤其要把参政议政能力作为政协委员遴选的重要标准。包括理性思考问题的能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联系群众的能力,参政议政的愿望和热情,乐于奉献社会的爱心,敢于说真话和艰苦朴实、深究细研的工作作风。

二是实行推选与竞聘相结合的竞争机制。政协委员的产生应该实行推荐与竞聘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委员人选应按比例提名推荐,多个组织和部门提名推荐,好中选优。既要从总体上考虑委员人选的年龄、学历、成就等静态状况,更要真正把握具体人选的综合素质、实际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动态表现。二是拿出一定的名额面向社会公开竞聘委员,鼓励和支持致力于人民政协事业的各界人士毛遂自荐。真正把那些政治上有觉悟、群众中有基础、社会上有声望、赞成和遵守人民政协章程、热爱人民政协事业并有健康的体质、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推荐吸收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

三是建立政协委员推选透明和公示机制。政协委员的推选,应改变基本上由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运作,政协介入滞后的传统模式,走传统模式与扩大民主性和群众的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路子。把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和协商过程变成为让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过程。加强对推选人的考察,可以采取单位介绍、个别走访、小型座谈等多种方法对提名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记人个人档案,作为协商决定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审定提名的委员人选名单,不仅要听取所代表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各专委会的意见,更要听取所在单位和群众及本人的意见。建议在提交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前,将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初步确定的政协委员人选在产生单位或党派系统进行公示(特邀委员除外),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广泛了解,全面考核,好中选好,从而杜绝“人情委员”,确保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让“政协委员”的称谓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激发当选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为委员积极履行职责打下基础。

四是完善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改革政协委员产生程序,在严格遵照《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办事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实际,严格实行“界别推荐、组织考察、部门提名、党组协商、组织审定、会议通过、履职承诺”等程序,对委员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公信度调查,考察委员的综合素质和“代表性”、“公信度”。政协委员要签订履职承诺书,明确委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履职要求和任职期限。充分体现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正把各界最优秀代表人士推荐协商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

五是建立政协委员继任的激励机制。在政协委员的推选工作中,对需要继任的政协委员,应通过上届委员的界别或活动小组集体提名推荐,经考察和征求被推荐人意见后再提名协商;对获准继任和新增的政协委员,都必须坚持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加继任政协委员自我加压,树立乐于奉献、忠于职责、崇尚荣誉的观念,增强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六是建立委员退出机制。建议在委员当选的中间期实行一次届中考察调整,从而改变一旦当选为政协委员,不管合格不合格,都得在五年任期结束才进行调整的现状。要充分利用届中调整机制,对于那些不履责或者不完全履责的委员及时进行协商调整,按程序增补空缺出的委员名额,使政协委员始终处于动态管理之中,进一步增强政协的组织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