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天气变化适当调整冬季供热时间的建议
日期:2018-01-19 | 浏览次数:
黑龙江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采暖是民生大事。
以省城哈尔滨为例,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并已实行数年。然而,实际情形是近些年极端天气多发,有时没到供热日期,室内寒冷难耐,居民希望提前送暖愿望强烈。
除天气因素外,以前老百姓更多要求温饱,现在则追求舒适,加之现在人口素质也与从前有一定变化,由此大家对室温有了更高的需求。
事实上,近几年我国北方多地包括我省多个地区都陆续尝试提前供热,以2016年入冬期为例,吉林、辽宁、宁夏等省份的局部地区都在提前供热,我省的双鸭山市10月1日正式供热,鸡西、大庆市分别于10月5日、10日正式供热,深得老百姓点赞。
综合上述,我们建议我省各市县应根据天气变化适当调整冬季供热时间,摒弃固化的供热时间,加大时间弹性,既有基本供热日期,更要从实际寒冷程度出发,让供热日期更加灵活和市场化。当然,打破固化供热时间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所以政府还应加大领导、支持和监管力度。
总之,必须坚决打破供热时间的固化模式,切实让冬季供热暖屋、暖身而“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