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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在黑龙江省政协领导下,由历届退下来的省政协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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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章程
日期:2009-06-25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2009年1月8日省政协联谊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在黑龙江省政协领导下,由历届退下来的省政协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爱国统一战线性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联谊会工作是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继续与延伸。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往届委员,服务政协工作,服务全省大局,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联谊会接受黑龙江省政协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的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9号省政协机关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是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量力适度,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共十七大精神和时事政策及法律知识。
(二)组织会员到基层单位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实地了解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开阔视野,增进共识。
(三)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省政协工作重点,组织会员积极建言献策。
(四)组织和动员会员密切与社会各界群众的联系,做好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工作,重点反映各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有关会员深入基层开展力所能及的咨询服务活动,帮助群众办些实事,排忧解难。
(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交友、尊老敬贤和适宜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会员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
 
第三章        
 
第七条 联谊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三)驻省会哈尔滨市的历届退下来的省政协委员和全国
政协委员;
(四)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邀请其他人士为会员;
(五)身体状况良好,能够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谊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学习、议政献策、参观考察、反映社情民意、咨询服务、文体和联谊等各项活动;
(二)在联谊会召开的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在选举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按照省政协的规定和需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有关会员可列席省政协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四)对联谊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努力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
(五)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保持与本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终止事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与省政协同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政协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任免联谊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通过本会提出的报告和建议;
(十)制定联谊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历届退下来的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联谊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报省政协同意后,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省政协提名,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谊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政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联谊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联谊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处理相关事项。联谊会办公室为本会办事机构,属省政协办公厅序列。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联谊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 联谊会活动经费纳入省政协预算,由省财政划拨;
(二) 政府资助;
(三) 有关单位和各方面人士的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谊会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谊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政协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谊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联谊会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政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政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谊会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政协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联谊会章程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