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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法治龙江建设

日期:2015-10-23 浏览次数:已点击:


黑龙江省政协副秘书长、民进省委驻会副主委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康凤英

 

近年来,省政协对民主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极开展的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已被实践证明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并发挥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政府职能部门改进工作的“助力器”、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定器”的作用。本文就政协组织如何在法治龙江建设中发挥好民主监督职能作用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推进法治龙江建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必要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历届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并要求不断加强这种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切实开展这种监督,建设法治龙江需要下大力气搞好这种监督。

(一)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政协通过积极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等有效方式,健全监督制度,拓展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内容,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和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改进作风、遵守法纪、反腐倡廉,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执政地位。

(二)民主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矛盾也层出不穷,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对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缺乏监督的情形下也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都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而政协民主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优势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科学性,从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有效的影响力。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力量,才能使人民群众合法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社会矛盾。

(三)民主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往往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大量的人情案、腐败案的产生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使部分当事人“有理无处说,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日积月累,群众将会对司法权威性、公正性和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彻底不信任,大量的法律相关从业者也失去对法律的信仰。通过民主监督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司法案件能得到有效的民主监督,从而减少司法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阳光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二、推进法治龙江建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优势

(一)民主监督有依法监督的优势。政协组织可以通过制订视察规划,对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情况定期进行视察。政协委员可以明察暗访,真实了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否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时反馈信息,并通过建立和实行回复制度,做到所提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积极有效地促使被监督单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政协可以通过依法治权,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通过发挥执法的助推作用,既扩大了政协在法治龙江建设中的影响力又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民主监督有监督渠道多样性的优势。政协可以多渠道、多方式的选择法治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法治问题可以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也可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法治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组织政协委员主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三)民主监督有监督人才聚集的优势。政协组织具有人才汇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政协委员中有很多法律方面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有的直接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敢讲真话、敢报实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能积极为新时期龙江法治工作建言献策,献计出力。

(四)民主监督有监督形式重要的优势。民主监督它不是靠权力的威慑和制衡,而是靠意见、建议、批评,靠的是真凭实据、真知灼见、科学分析、以理服人;它的政治层次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作用。它与国家权力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配合与协调,能有效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服务大局,在监督体系中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和理性思考,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

三、推进法治龙江建设,更好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建议

(一)要以法治精神引领政协民主监督实践。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体现法治精神,是各级政协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全过程,都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红线,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主线。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国家宪法法律为准绳,在政协章程的框架下积极履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要把邀请政协委员列席涉及本单位法律事务的会议、定期与委员举行恳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制度坚持不懈的落实好。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知情反馈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制定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程序,建立规范化的监督秩序,以保障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力和监督工作在合法、有序、公正的环境下健康运行,避免受人为因素等影响。还要发挥特邀监督机制具有双重监督作用,从各个专委会中选定特邀监督员,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代表。要加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制定特约监督工作条例或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

()要加强政协自身监督能力建设。政协组织自身的能力水平对于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鉴别力和用科学系统理论指导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要以真诚合作的态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成为执政党的诤友和挚友。注意提高监督的高度、深度、广度,力求使所提出的批评依据充分,客观公正,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前瞻性。政协组织要建立一种制度,使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的委员能够脱颖而出,逐步提高整个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能力。

(四)要加强对委员骨干的培训选拔力度。政协成员骨干的能力关乎政协组织的整体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所以加强对骨干成员的培训培养,多为委员创造各种平台,促其成长,使更多的中青年委员骨干有施展才华的机会。建议各级党委加大委员骨干的选拔任用力度,增加委员干部数量,提高干部层次,把更多优秀的人才充实到政府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五)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作为政协委员,我们要注重从我做起,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形成推进法治龙江建设的强大合力。积极宣传法治龙江建设的意义、目标、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不仅要做到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法规,做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