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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作者:admin |  日期:2009-03-14 浏览次数:已点击:

(1988年8月14日政协黑龙江省
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5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政协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闭会期间,处理省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省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省政协换届的其它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定本届政协延长或缩短任期。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的决议。
  (五)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全体会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六)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九)决定本届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决定对省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议定,一般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讨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全省政协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其它报告。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驻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市地政协主席(主任)和省政协机关厅级干部列席。视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和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由会议统筹安排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和出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提前离会的,须请假。 第十六条    制定和落实常务委员参加会议的行为规范,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不定期举行常委专题座谈会,就某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常委专题座谈会的议题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二)常委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委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报中共黑龙江省委或送达有关方面及部门。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办公厅负责编发会议文件汇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