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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会议

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建设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09-01-16 浏览次数:已点击:

 

省政协委员、双鸭山市政协副主席 刘忠臣
 
 
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
一、“三化”建设能有效防止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搞一言堂,合不合作,协不协商受人为因素左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以简单的、形式化的东西来等同多党合作。比如,最常见的“团拜会”、“茶话会”等,有许多地方将诸如此类活动等同于“多党合作”,在“热热闹闹”之后便“人走茶凉”,极大地挫伤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
究其原因是一些主要领导对党的多党合作战略意义缺乏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是没有健全规范的制度约束。“三化”建设就是要对合作和协商中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规范办事,否则就违规,违规就要追究其有悖工作程序合法性问题。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多党合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
二、“三化”建设能有力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和义务
多党合作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也是民主党派最基本的权力和义务。维护好、保障好、促使其行使好这些权力和义务是多党合作最基础的工作。没有保障的权力,就不是权力,也就不会有附加于权力之上的义务。对民主党派而言,“参政”是权力和渠道问题,“议政”是义务和能力问题。“参政”是条件是前提,“议政”是“参”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没有了“参政”的权力和渠道,“议政”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起。“三化”建设就其宗旨而言,是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和义务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执行规范和操作程序,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必须按照事先“合议共商”的规则理性行事,减少因个人意志和喜好给民主政治带来的损害。
三、“三化”建设能大力促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实效
一个稳定有效的机制,可以促进民主党派的参政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参政水平,又能保证民主党派最大限度地发挥参政作用。“三化”建设有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明确义务,畅通渠道,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三化”建设的完善程序,也会直接影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层次,为参政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四、以“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民主监督”为重点内容,推进“三化”建设工作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建立“民主党派参政”制度。1989年、2005年,中共中央两个《意见》下发后,各地多数采取转发方式进行贯彻实施,很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由于各级党委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认识程度不同,又习惯于看文件上写没写,这就使《意见》落实大打折扣。如民主党派参政的基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只有在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等部门安排职位,才能得到最直接的体现。因为《意见》没有数量和职务的具体规定,只能按“应占适当比例”、“应有适当数量”、“要适当增加”、“要逐步增加”、“可视情况”等原则规定,其结果对民主党派人员的安排只能偏少不可能偏多。建议:科学规划、明确规定各级应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数量、正职的比例、落实时间等,以保证民主党派参政的质量。
(二)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建立“协商”的具体制度。各级决策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照中央级“三参与”的原则,明确地方民主党派组织有权参与本级所在层面协商,应明确:对哪些地方领导人选要进行协商,在哪个环节协商,协商以什么方式进行;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地方事务管理、参与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哪些会议、活动需邀请民主党派参加;涉及到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前需民主党派事前调研,提供有关材料,形成党派意见等都应做出具体规定。体现协商程序,即:协商在决策之前,有协商过程,保证协商结果得以实施,要避免事后通报即为协商及事前已履行完了主要程序,在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象征性的协商。
(三)加强民主监督意识,建立“民主监督制度”。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一是建立长效、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从民主监督程序、范围、内容、知情渠道、采纳落实、反馈、检验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各级党委要重视民主监督工作,强化民主监督意识。真正把民主党派的监督纳入到工作机制中,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保证民主党派的监督地位,把民主党派的监督寓于工作、政治协商的全过程之中。三是各级党委要鼓励和引导民主党派提高和拓展监督层面。把现在着重围绕政府经济工作和具体项目监督拓展到党委工作的层面上来,要有“引火烧身”的精神,并为其提供必要有利的条件,鼓励民主党派“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多提批评意见少唱一些赞歌,对总唱赞歌的也要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