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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知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09-06-30 浏览次数:已点击:

1996125日政协黑龙江省

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25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主要任务是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视察,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重要问题进行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提案宣传工作。

(七)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八)加强与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九)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全省各级政协的提案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副主席审定。

第十一条  以适当方式对优秀提案者、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是为提案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全省的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可用书面、传真、软盘、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确定不同的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政令等明确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和揭发问题的。

(十)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或请提案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也可以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承办单位;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黑龙江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市(地)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注重办理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办理落实;因条件所限近期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并在落实后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情况;提案反映的问题不能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答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要在三个月内答复;对时限性较强的提案,要及时答复。提案答复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行文,标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及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提案,要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行政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征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为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做好服务工作,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