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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吴海宝
省政协委员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着眼管住管好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细化完善纪律处分规定,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彰显了我们党刀刃向内、把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以学促知、以知促行,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一、严守政治纪律,做对党忠诚的表率

党规党纪中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很多具体规定,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共28条,主要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违纪行为。本次《条例》在这部分修订可以概括为“四个更加突出”:

(一)更加突出对党忠诚的政治要求。在第52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4条、第55条,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更加突出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在第56条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要求更加严格。

(三)更加突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新增第57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目的就是督促党员干部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四)更加突出坚定共产主义信仰信念。在第70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原来只针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政治纪律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严守政治纪律,根基在于铸牢忠诚之魂。省社院作为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必须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最前面,在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决同一切违背和损害“两个维护”的言行作斗争,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找准推动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全力以赴推动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办学治院水平。

二、严守组织纪律,做绝对服从的表率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四个服从”是其中最基本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不管当到多大干部都要有组织纪律性,职位越高组织纪律性应该越强,防微杜渐才能不出问题。

《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和违规出入国(边)境等违纪行为。本次《条例》在这部分修订可以概括为“两个明确、一个加强”:

(一)“两个明确”:明确了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不履行作证义务行为的纪律处分。新增第80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牢记自己应尽的义务。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新增第85条,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一个加强”:是指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出入国(境)行为的管理。在第91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

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维护了党的力量和权威,保证了党的坚强的战斗力,保证了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党的先进性。严守组织纪律,必须要强化服从意识,坚决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严守组织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反对自由主义。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将带头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领学院领导班子强化组织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用实际行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三、严守廉洁纪律,做克己奉公的表率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本次《条例》在这部分修订可以概括为“四个聚焦”:

(一)聚焦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第94条“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这次修订新增的,与党章相承接,与《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的模范。要看到,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作风问题,而且极易滋生腐败,隐藏着极大的廉政风险。

(二)聚焦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8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114条增写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在第116条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囊括了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即便符合规定可以用公款支付的就餐,也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大吃大喝。在第118条增写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处分规定。在第119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作风建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要求。

(三)聚焦制约党员干部亲属违规行为。在第104条增写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从事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四)聚焦加强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第105条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同时在原条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基础上,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等单位”的表述,将“聘任”改为“聘用”,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第106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遵守廉洁纪律,必须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学院将持续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筑牢廉政防线,切实增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决杜绝在教学培训中出现违规吃喝、公款旅游等行为,把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梳理在公务接待、教学培训、联谊交友等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吃喝问题,坚决遏制“舌尖上的腐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签订《坚决杜绝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顽固性和反复性,坚决抵制违规吃喝行为;组织制定《学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严守群众纪律,做一心为民的表率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事关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主要包括侵害群众利益,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民生保障显失公平,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本次《条例》在这部分的修订主要可以归纳为“一个调整、两个补充”:

(一)“一个调整”。《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第122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二)“两个补充”。在第124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126条增写“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对于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奉行多干多错、少干少错,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不干事、不作为,慵懒散拖、佛系躺平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治。

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脱离群众是我们党面临的四种危险之一,关系到党的本质底色和生命力。遵守群众纪律,必须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学院党组要进一步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以铁的纪律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培训单位和参训学员的关注焦点,多做让他们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着力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提升办学治院水平。

五、严守工作纪律,做担当实干的表率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担事,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

《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主要包括党组织失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失泄密,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纪行为。本次《条例》在这部分修订可以概括为“三个持续用力”:

(一)在推动党员干部担当实干上持续用力。第130条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新增第131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133、134、135、137、139条,规定对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导致餐饮浪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进行处分,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二)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上持续用力。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中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

(三)在惩处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上持续用力。这次修订,在第141条、第142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新增第143条,规定对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行为进行处分。这些新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对违规干预插手的零容忍。

遵守党的工作纪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本职岗位上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具体来讲就是要立足学院工作实际,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学习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必修课程。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完善纪律制度,严格纪律执行,加强基层党组织纪律建设,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真正把纪律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为建设模范政治学院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六、严守生活纪律,做慎独慎微的表率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等违纪行为。本次《条例》在这部分的修订主要提出了“两个新要求”。

(一)对反对铺张浪费提出新要求。《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在第150条中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崇尚简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二)对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提出新要求。《条例》在第153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网下,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

遵守生活纪律,必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长期以来,我本人在生活中始终能坚守底线,时时用“慎独慎初慎微慎欲”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远离低级趣味,不人云亦云、盲目从众。始终注重廉洁修身、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产生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同时,严抓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纪律,帮助他们持续净化生活圈,传播正能量,绝不给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可乘之机,坚决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学院将进一步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以严明的纪律筑牢“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政治忠诚,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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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满春涛
省政协委员
黑龙江开放大学党委书记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相关部署要求,我校迅速谋划、推动实施,通过党委会“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读书班、专家讲座等方式,原原本本学《条例》,不断加深对《条例》精神内涵的理解,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

一、在用心学纪中锤炼党性,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一是深刻认识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党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二是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全校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使党纪学习教育成为工作取得新突破、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是牢牢抓住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要注重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抓在经常,见成效。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守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

四是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要推动全校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的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二、在准确知纪中知行知止,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先后三次修订《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建设的重点工作,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将纪律约束管在实处、深入人心,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行稳致远。2015年10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次修订《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133条。2018年8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分11章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从总体来看,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条例》自1997年试行至今,先后经过多次修改和不断完善,为培育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等,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也为当下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示。

一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的基调,推动党的纪律越往后越严。严明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历次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来看,其核心要义都充分体现了“越来越严”的基调。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把“严”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在纪律处分的原则、对象、内容等维度持续保持严抓严管的高压态势。新修订的条例增写将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对离退休干部追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等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实现了对党员干部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

二是必须坚持政治统领作用,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纪律处分条例在历次修订中,不断增加政治纪律条款,丰富其内涵。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总结归纳近年来管党治党经验和违纪典型案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款增至28条,如禁止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增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和个人搞迷信活动情形等,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是必须坚持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明党的纪律,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大政方针决策的实施。因而,纪律处分条例在历次修订中都聚焦于事关全局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在保障执行、促进发展中的作用。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就党纪处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很多规定,如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等行为,对统计造假等行为,对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慢作为、假作为,工作中不愿斗争、不敢斗争和滥用问责行为等进行严厉处分,以确保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三、在严格守纪中担当作为,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明纪是学纪的内在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干部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行清晰界定,是党员干部规范自己行为的最新准则。我们要将党纪学习教育与学校业务工作相结合,在实践中真正做到知纪、明纪、守纪。

一是要严明政治纪律,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政治纪律是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遵守政治纪律,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身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坚决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当前,落实省委巡视整改任务是我校贯穿全年最重要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巡视汇报时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对人民不负责。本次新修订的《条例》第六十二条中也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以,要积极推动巡视整改工作各项任务,带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主动认领整改任务,运用好“四个体系”推动落实,高质量完成巡视整改工作。

二是要严明组织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把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作为年轻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的重要要求,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今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选拔和调配一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到领导岗位上来,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储能蓄力。

三是要严明廉洁纪律,努力实现干部清正、学校清廉、政治清明。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要严明廉洁纪律,永葆清廉本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廉洁自律防线。要自觉约束言行,做到心有所戒、言有所忌、行有所止,强化生活作风无小事、情趣之中见正气的观念,不逾拒腐防变红线。要虚心接受监督,把党纪国法作为言行的基本准绳,把廉洁要求贯穿于监督约束体系之中,对标职业道德高线。要主动净化“三圈”,营造崇廉尚洁的家庭氛围,坚决抵制各类诱惑,守住勤俭齐家底线。

四是要严明群众纪律,始终与师生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严守群众纪律,厚植为民情怀,以“人民至上”理念推动各项工作走在前、作表率。要树牢“为民服务”意识,常思“为了谁”,常想“依靠谁”,常问“我是谁”,不断夯实群众根基。要弘扬“四下基层”作风,深入群众开展宣讲活动,当好党的“传声筒”。作为开放教育办学单位,我们所服务的群众一是学生,二是全体系办学单位,三是全校教职工,作为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访民情、解民忧,走实走深群众路线。要精准识别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个性问题找准、共性原因摸透,增强解决问题的本领。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了解新形势下党群干群关系的新特点,站在群众立场解决群众问题,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努力形成全省开放办学体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是要严明工作纪律,以担当实干的作风履职尽责。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有关要求,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不徇私、依法用权不逾矩、谨慎用权不任性。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严守保密纪律,作为领导干部,要把保守工作秘密作为一项不可突破的红线,绝不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将严格执行党的工作纪律落脚到干事创业上,加强作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教育引导全校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优化工作作风,干事创业求真务实,发扬斗争精神,对于复杂棘手问题不回避,不搞躲猫猫、推脱绕,确保学校重大部署和各项目标工作能够高质量按时完成。

六是要严明生活纪律,做到严以修身严格自律。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言行规范,涉及党员干部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作风和形象。生活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主要明确了党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两性关系、家风家教、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条至一百五十四条,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广大党员干部明确指出生活中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作为党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上要树立艰苦朴素的理念,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这既是个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更是形成良好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的必要条件。《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以反面典型为戒,经常对照生活纪律标准,从严管好家属子女,教育引导他们安分守己、本分做人,过好家庭关、亲情关。

党纪学习教育正在持续深入,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我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对照检视、自警自省,带头严守纪律、严管所辖,当好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表率,以深学笃行的模范行动,引导全校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为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