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
关于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22 | 浏览次数:已点击:

 

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

 

一、我省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及抵押贷款情况

2006年以来,中央多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2010,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选择46县开展了试点工作。2016,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将克山等15县市列入抵押贷款试点单位,将方正等3县列入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单位。2016年末,15个农地试点地区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地抵押贷款14.69万笔89.54亿元,贷款余额52.07亿元;3个农房试点地区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20662.79亿元,贷款余额5.16亿元。

2016,我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省推进后,完成实测面积1.41亿亩,占集体耕地面积的97%。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版证书颁发工作正陆续展开,基本实现了耕地管理信息化。据估算,我省大田作物如按70%抵押,粗略估算全省2亿亩耕地每年可实现贷款420亿元,如抵押10,不依靠政府投入,可实现农民自主融资4000多亿元。如这项业务在全省全面展开,将全面缓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紧张局面,也将为实施千亿斤粮食工程、两大平原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农民收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点业务的主要障碍

1、抵押融资协调成本高。从事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涉及承包户多、土地分散、经营管理难度大,在申请银行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征得每个农户的同意,协调成本大。

2、土地价值和设施农业价值难平衡。在流转土地上建设农业设施价值相对较大,权益属于农业经营主体,而承包土地权益属于承包户,农业设施的权益实现必须是建立在承包户许可的基础上。

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较冷清。一是挂牌的承包土地数量少、面积小,不具备转让价值;二是农户之间的转让还多以口头方式在亲朋之间进行,不具备金融开发价值;三是目前的流转范围仅限于当地,大面积承包土地本村内难以提供。

4、转让交易缺少信用纽带。如果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现金流断裂,无力续交租金,银行受自身管理约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良贷款债权的后续处置无法进行。

三、推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1、规范经营权证和抵押业务管理。由省农委组织各地明晰土地经营权,利用省农业信息网实现权证的网络化管理,实现抵押信息公开,便于银行机构和公众监督。由县经管站管理土地经营权贷款业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开展工作。负责对村集体流转土地进行集中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处理,代表农户直接与出资方对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协调联络,提供综合服务。

2、统一承包权和农业设施物权的权利实现途径。由统一的政府部门管理农户土地承包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权及设施农业物权各属性的权利。出现分歧,则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代理行使相关权益,保证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3、建立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土地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市、区)农委根据土地状况和近三年收成,分块编制土地价格参考表,确定最高最低限价,避免评估手续复杂和乱收费。二是政府在风险缓释机制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如农牧业担保基金。三是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合理界定划分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四是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开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保险产品,提高设施农业物权保险保障范围。五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助资金建立风险补偿金,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4、以县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一是提供土地流转的标准化服务,在保证承包户利益的前提下,提高规模化土地流转的效率。二是扩大交易范围,同时不改变农村承包土地用途。三是允许银行在土地流转市场处置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为金融机构消除后顾之忧。

5、尽快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立法。针对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问题,建议立法界积极研究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效力的问题。重点是有关抵押人的规定、抵押人和“同意权”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及在实现抵押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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