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索取子女抚养费

提问时间: 2014-12-04 09:14:16

张女士与王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自分居之日起开始,王先生每月支付小孩费1000元,分居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双方感情未和好,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准予两人离婚,并要求王先生给付所欠子女抚养费36000元。

回答者专区

  • 陈霞

    您好,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金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种功能体现在预付保障作用,在夫妻未离婚之前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与抚养费的功能不一致,因此,原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2014-12-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委员会办公厅主办
2009- 版权所有 黑ICP备11003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