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作者: 闫向辉 | 发稿时间:2025-01-15 09:43:44

完善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民建哈尔滨会员,哈尔滨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闫向辉13384654888反映,

所谓失独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在失独老年人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判断能力丧失或减弱时帮助其处理生活照料、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一旦本人判断能力减弱或丧失时,意定监护人在法院监督下执行此类事务的一种监护。失独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旨在于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破解失独老年人养老困局,保护判断能力不充分时其个人权益的保护的一种预设性制度。其目的是老年人自身对其个人利益的一种预设性保护,类似于一种失独老年人的个人养老利益的民事信托制度。我国失独老年人预计到2030年时,将达到500万之多,在人口快速老龄化、失能失智人口快速增加、照护需求快速增长和家庭结构变迁的现实下,如何为“意定监护”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怎样破局?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护制度尚未细化

关于意定监护制度还有待细化。目前《民法典》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了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但内容比较粗略。在实践操作方面还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来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养老服务体系法律支撑弱

在目前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中,缺少针对失独家庭特别是老人的救济问题的立法内容,仅有的依据就是民政部参照“三无”老人的指示,而这是难以保障失独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毕竟,失独老人不是三无老人。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老年人住养老院、住院手术、临终关怀、丧葬费的领取等多方面,都必须有担保人的签字,一般说来担保人必须是直系亲属,这把失独老人置于了两难的境地,使得老人无法按照他的意愿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二、建议

(一)细化失独家庭老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1.规范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合同也可称作委托监护合同,当失独事件不幸发生后,在遵照失独父母意愿的基础上,失独父母与意定监护人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合同应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对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具体规定。探索设立意定监护的监督人,防止出现滥用权利危及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2.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期限与辞任权。意定监护工作是一项比较琐碎、任务繁重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当意定监护人由于精力、体力、智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胜任意定监护工作时,法律法规应当准许意定监护人具有辞任权。

3.对于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背景调查、登记、备案。一旦意定监护合同被实际履行时,往往是被监护人失能或失智等情况发生,意定监护人将有权管理、支配、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应该对担任意定监护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并将调查到的信息有关部门作登记和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调查资料中显示可能将来对被监护人不利的,应该在签订意定监护合同前提醒委托人,是否重新考虑选意定监护人。有了资料的登记、备案也可以在发生了意定监护人做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时,可以快速对其进行处理。

(二)依法完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

1.首先,必须将“意定监护”模式,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一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意定监护”,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特别是,推动“意定监护”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优、奖励等,不断完善和提升“意定监护”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2.意定监护制度在失独家庭中的推行。增加失独家庭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在做好意定监护制度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将有利于失独家庭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推广。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牵头,让律师或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到社区、村委、养老机构等地方去做一些宣传,让失独家庭了解什么是意定监护,哪些人可以成为他们的意定监护人,签订了意定监护合同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和帮助。

3.民政部门牵头结合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人员的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意定监护合同范本,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签订适合个体性的意定监护合同。保护失独家庭的老年人养老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如何让失独老人安享晚年,有尊严、有幸福感地度过晚年是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希望建立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困难,助推我市养老服务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