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是一个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高考通过统一的考试标准和评分方式,为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受地域、家庭、贫富等因素的影响,是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也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人力资源。
2021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考生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每门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也就是说我省自2024年开始实施新高考改革,外语科目考试听力部分计入总成绩。但是对于具有听力障碍或听力残疾的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是他们遇到的最大难题,30分的外语听力将会是影响他们高考总成绩甚至是人生命运的最重要因素。
2017年4月7日,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的第二、四、八款分别对听力残疾考生做出了便利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考生对这几个条款的“自主选择”权利。为了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提出如下建议:
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在高考报名时,要依据《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第五条的第二、四、八款,向听力障碍或听力残疾(佩戴助听器、人工耳蜗等)考生明确特殊政策,并允许考生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自主选择权:
1.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对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2.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编入正常考场,参加正常外语听力考试,听力成绩正常计入总成绩。(对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
3. 在外语科目考试时,为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的听力残疾考生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特别是配设“面包机”式的播放设备,设备要临近考生,确保考生能最大限度听得清,听力成绩正常计入总成绩。(对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款)
允许听力障碍考生在以上三种情况中,自主选择一种形式参加外语科目的考试,确保高考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