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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运动员就业问题的建议
发稿时间:2021-08-23 09:34:54  
民建黑龙江省委员会

    我国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上取得了辉煌成绩,这是国家的培养和运动员的顽强拼搏换来的。在取得好成绩的同时,部分运动员也即将退役,面临再就业的现实。运动员退役安置上的一些情况值得关注:一是退役运动员基数大,仅有一小部分能得到很好的安置。我国在册的专业运动员约5万人,每年退役的数量约0.4万人。在奥运会、全运会等大型赛事后,运动员退役人数还会增加,而目前能得到良好安置的仅千人左右。只有少数的优秀运动员优先享有政府安置的相关政策,数量有限。免费入学深造也仅有少数名额。普通运动员并不能完全享受退役后政府安置的各种优待福利,只能选择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二是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无法同高校毕业生竞争,就业难。退役后因为文化水平有限、职业技能匮乏、他们与高校毕业生相比就业难度更大。三是退役运动员保险体系不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缺失职业的特殊性,缺乏专门针对运动员群体的商业保险,体育运动风险规避途径有限,致使运动员在发生意外,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获得足额补偿,生活往往陷入窘境。四是就业渠道少,就业范围窄。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渠道主要包括政策性安置、自主择业、入学深造三种。政府工作岗位数量是有限的,无法满足退役运动员就业需求;政府对自主择业运动员会有一次性补偿一定数量的货币,但数量很少,不能维持运动员在就业过渡期的生活、医疗康复、培训等费用,更无法为其创业提供助力;入学深造是一种相对较为合理的安置手段,但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低,除运动成绩优异者免试入读外,其他人需要通过入学考试,具有一定困难,而且在院校选择上局限在体育院校或体育专业,就业方向也集中在体育相关行业,就业范围狭窄。为此,就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就业法规政策制度。通过法律条文保证退役运动员平等的就业机会。对运动员退役安置的各项工作进行统一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出台指导性政策适用于所有运动员,各省可依照实际情况细化相应规定。扩大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占据多数的普通运动员更多关注,满足更广大退役运动员的需求,把有利于就业的政策,贯彻下去。

二、完善“体教融合”培养模式。重视体教结合,使众多的文化教育资源得到共享和互补,提升专业运动员的人文素养和运动的整体水平等,对其综合能力也有所提高,逐渐增强退役后的就业竞争力。在教育招生政策指引下,有条件的高校创新自主招生模式,设计和拓展“运动训练单招”“对口”及“专升本”招生口径,突破本科生招生渠道的瓶颈,使退役运动员获得本科教育的机会。结合运动员的意愿,请专业人员为运动员设计退役后的职业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技能培训。

三、建立适合运动员职业特点的保险体系。一是医疗保险方面。在医疗改革的过程中,可以为退役运动员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在各种体育竞技项目运动员的伤病程度,设置不同等级,据此设定伤残的赔付金额。二是鼓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与体育局合作,开展商业保险服务。创新商业保险,为运动员提供多种伤残保险,使伤病运动员得到长期足额的治疗资金。设立多样的,精细的,系统的,完备的保险基金,能够最大程度上解决运动员们的伤病。制定合适的,统一的,可实施的保险制度,让运动员们规避运动中存在的诸多风险。

    四、拓展退休人员就业渠道,适应社会需求。拓展体育教育培训人员岗位输送渠道,尝试让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育培训人。建立与退役运动员相适应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弥补中小学体育师资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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