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政协书画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团结书画界人士,推动
统战工作,促进黑龙江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
第二条 在省政协领导下,以历届省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及省内书画界人士为主体,坚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加强与书画艺术团体合作,发挥政协优势,
繁荣和推动黑龙江书画创作,宣传推介黑龙江优秀书画艺术家和艺术精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由省政协主席担任;设院长一人,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
设副院长3—5人,在省政协委员中的知名书画家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著
名书画家中提名担任;设顾问若干人,聘请国内书画界资深的著名书画家担任。
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协书画院聘请研究员若干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具体内容:
(一)制定书画院年工作计划。
(二)主办或承办各项艺术展览。
(三)举办书画笔会、学术讲座、艺术研讨活动和考察交流。
(四)参加全国政协书画院举办的各项展览活动和相关会议。
(五)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和书画专刊。
(六)做好书画作品的收藏、登记保管工作。
(七)与各地市政协书画院建立业务指导联系。
(八)与省内外各书画艺术团体、各艺术高校建立合作联系。
(九)与全国各省市政协书画院建立和保持联系。
(十)利用各媒体宣传和推举黑龙江书画艺术名家。
第六条 书画院院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
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书画院全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
计划,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书画院研究员
第八条 在历届省政协委员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书画家,本人自愿参加,经主任会议批准,
发给证书,即为书画院研究员。
第九条 在非省政协委员具有以下资格者,本人自愿参加,并经主任会议批准,颁发证
书,即为书画院研究员:
(一)基本条件为: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以上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在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获奖或多次入选。
(三)从事专业书画创作有较大成就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章 书画院研究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室组织的学术研讨、考察交流、相关展览等活动。
(二)有权对本室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不履行本室义务,本人可以退出或由书画院劝退。
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执行本室章程和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四)每年交一幅创作作品,由省政协收藏,颁发收藏证书。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每年拨一定的专用经费。若有大型活动时,提前申请解决。
第十三条 接受非政府机构的赞助和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经济收入,用于书画事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及审查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二〇一〇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