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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网 >> 政协书画院 >> 章程
黑龙江省政协书画院章程
日期:2009-06-24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省政协书画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团结书画界人士,推动

统战工作,促进黑龙江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

第二条  在省政协领导下,以历届省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及省内书画界人士为主体,坚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加强与书画艺术团体合作,发挥政协优势,

繁荣和推动黑龙江书画创作,宣传推介黑龙江优秀书画艺术家和艺术精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由省政协主席担任;设院长一人,由主管副秘书长担任;

设副院长35人,在省政协委员中的知名书画家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著

名书画家中提名担任;设顾问若干人,聘请国内书画界资深的著名书画家担任。

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协书画院聘请研究员若干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具体内容:

(一)制定书画院年工作计划。

(二)主办或承办各项艺术展览。

(三)举办书画笔会、学术讲座、艺术研讨活动和考察交流。

(四)参加全国政协书画院举办的各项展览活动和相关会议。

(五)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和书画专刊。

(六)做好书画作品的收藏、登记保管工作。

(七)与各地市政协书画院建立业务指导联系。

(八)与省内外各书画艺术团体、各艺术高校建立合作联系。

(九)与全国各省市政协书画院建立和保持联系。

(十)利用各媒体宣传和推举黑龙江书画艺术名家。

第六条  书画院院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

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书画院全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

计划,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书画院研究员

 

第八条  在历届省政协委员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书画家,本人自愿参加,经主任会议批准,

发给证书,即为书画院研究员。

第九条  在非省政协委员具有以下资格者,本人自愿参加,并经主任会议批准,颁发证

书,即为书画院研究员:

(一)基本条件为: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以上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在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获奖或多次入选。

(三)从事专业书画创作有较大成就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章  书画院研究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室组织的学术研讨、考察交流、相关展览等活动。

(二)有权对本室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不履行本室义务,本人可以退出或由书画院劝退。

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执行本室章程和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四)每年交一幅创作作品,由省政协收藏,颁发收藏证书。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每年拨一定的专用经费。若有大型活动时,提前申请解决。

第十三条  接受非政府机构的赞助和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经济收入,用于书画事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及审查制度。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二〇一〇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