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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黑龙江省政协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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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建议  
对进一步开展反腐败的十项建议
日期:2011-05-24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话指出:“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以最明确的语言指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最近,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上重申:“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对于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不断以惩治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当前形势下,这些严格要求和庄严承诺十分必要。但如何落到实处,根据多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体会,我认为必须解决以下十个问题:
(一)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执政党要管好国家,首先要先管好自己。要管好自己,必须从严治理、从严执纪、从严执法。各级党委在总揽全局的同时,应重点抓管党,在当前,重中之重是抓好反腐败这场政治斗争。党委书记特别是一把手,至少要用50%左右的时间和精力管好党的工作,解决好党本身存在的问题。多年实践证明,不下这个决心,党要管党、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是很难真正落到位的。
(二)反腐败是全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是短期的任务,更不是权宜之计,要贯彻执政的始终。不能只靠纪检委、检察院,而应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有关方面形成合力。纪检委、检察院首先要形成合力,紧密配合,而不能遇到有背景的案子或其它难度大的案子就互相推诿。他们之间不应当是上下隶属关系,而是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分工明确而又协调配合。纪委以党内纪律查办违纪的党员、党的领导干部,检察院依法查处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不论党内外,对群众反映的腐败案件要实行首接责任制,谁先收到由谁负责查处。要改变现在对党内领导干部先由纪委调查,认定构成犯罪后再转交检察院查处的内部规定。因为这种规定容易造成纪委办不过来,甚至以保护干部为名有意包庇某些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而压案不办、不转,检察院无权过问的局面。这种内定制度既影响效率,也会造成法外有法、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后果。有的重要案件也可采取联合办案的办法,以缩短办案过程,避免认识不一致或人为的拖延,丧失最佳办案时间。
(三)加强对纪检委、检察院等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机关也无例外,尤其是执法、执纪机关。现在纪检委比过去权力大了,既管党纪,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领导干部升降(组织部提出重用的干部要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实际上的否决权),在反腐败中还有牵头组织协调各方的权力。仅有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外部监督。除重视舆论监督外,还应由党委负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在职的老干部、老司法工作者、老纪检干部、知名律师、老工人、老知识分子中选出对反腐败热心,身体好又敢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组成反腐败监督委员会,以监督纪委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各项决定、指示,特别是查办案件的情况,以及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渎职行为。可以一届一调整,有条件的可连任两届,连任占50%左右,以保持监督的连续性。检察院除接受人大的监督外,也应有群众的外部监督。可由省人大常委按相同条件选定,不能由检察院自己选定,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排除“权贵脸”、“说情风”给纪委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带来的干扰。无论纪委还是检察院在办案中都会遇到“权贵脸”、“说情风”的干扰,给他们执纪、执法造成很大困难。如何对待这一类的干扰,迫切需要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私人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背后说情,干扰办案的,纪委、检察院有权拒绝。对继续坚持者,可向其所在党委报告或者按包庇罪论处。不论是哪一级、哪一类人出面说情都应一律对待。对有正当意见要反映的应公开化,并具实名写出书面材料,由其单位转或直接送纪委或检察院依纪依法处理。
(五)办案“取证难”也是直接影响办案进展的一大问题,应有明确规定。凡知情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出证。对不出证者,纪委、检察机关有权向其所在单位反映,通过思想工作促其实事求是地出证。对了解重要情节坚持不出证或出假证者,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出证人要求保密者应按其要求兑现。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最高检察院已有规定,要严格执行,不能走形式,造成后果应追究责任。
(六)反腐败斗争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方面要靠反腐败机关(纪检委、检察院),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群众的重要作用,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关门“神秘办案”,把群众抛在一边的倾向。特别是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办案。要鼓励知情者积极提供线索,如实提供所了解的情况,并切实保护举报人。单位领导人要为办案组提供办案条件和环境,并积极反映群众的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克服那种事不关己、不配合甚至捂盖子的行为,积极协助纪检委和检察院查办案件,形成反腐败的合力,促使涉嫌腐败的人积极主动如实交代问题。
(七)加大惩处力度。经过多年反腐,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2010年,最高检察院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犯罪更加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日趋复杂化,新型贪污贿赂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之所以形成这种态势,最根本的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过于宽容。从前些年处理的案件结果看:从严处理一批,也轻易宽大放了一批;被处理的没有被放的和新发生的多;有的交代的赃款没有隐瞒的多;有的对受贿采取七折八扣“几不算”办法,把额度压缩到足以免死或减刑的程度;有的被撤职处分的,也一切待遇不变。这种过于宽容的处理惩办方式,直接导致违法违纪成本过低。在群众中间造成不好的影响,使得群众对反腐败失去信心。任其发展下去,党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必然会越来越低。因此,党纪国法的力度不能任意减、软、松,否则养痈遗患、后患无穷。特别是对巨贪判死刑的减少,群众意见很大,这也是腐败遏制不住的重要原因。减少死刑是必要的,便于与国际接轨,便于追回逃犯。但是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一味求减。应当有减有增,一是增加长刑,有些国家长刑30年、50年以上(我国的无期徒刑弹性太大)。二是增加罚款额度,特别是在当前对“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过轻的情况下更应如此。通过这“两增”就可抵消“一减”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八)扩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处理要经过群众,实行公开化。现在的作法是:依党纪处理的,在办案单位决定后,由发案单位机关党委按上边的口径正式上报,不仅不经党员大会讨论,而且秘而不宣,党内外群众一般都不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给了什么处分,这是违背党章规定的。对依法免于起诉的,也不知道他们犯的什么罪,为什么免于起诉。据说有些县级领导干部行贿或受贿十万元以内的,退款后都免于处分。总之都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目的是为了缩小影响。但实际上效果是弊多利少,一是不利于调动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二是便于某些执法者暗箱操作,使说情和包庇者有充分的活动空间;三是使违纪违法犯罪者寄希望执纪执法机关开后门,而拖延或拒不交代问题;四是办案成本高、效率低。应当改变这种不透明的作法,除个别环节必须保密外,一律公开。
(九)必须提高执行力。在强调“着重抓制度建设”的同时,把提高现有制度(包括法、纪、规章)的执行力度放在反腐败的突出位置。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章不循、随意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些执法者没有好处不作为,得了好处滥作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状况不改变,再多的制度,再好的制度,也几乎等于零。有人甚至以“着重抓制度建设”为名,转移抓大要案的力量和力度。因为抓大要案得罪人,还可能被某些领导人认为是影响稳定,而抓制度建设搞出点名堂,不管执行与否,还能受到上边的表扬。其实,重要的法律、纪律都是由中央一级制定的,作为地方的纪委、检察机关,主要的任务是认真执行。
(十)对执法、执纪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配备,必须有特殊的要求。最主要一条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不以权力徇私情,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十分明确地提出,“执纪执法机关尤其不能用老好人,他们干别的行,执纪执法不行,已用的要调换。”这一指示,非常有针对性,但需要作为一种制度明确起来,各级都严格执行。现在纪委、检察机关有的领导干部,既想保住官位或继续升迁,又不想得罪人,甚至想以此权力交人,这实际上是以党纪国法做交易。有的人还绞尽脑汁在转换“黑脸”为“红脸”上大做文章,不论其动机如何,实质上是在改变这两个机关的性质,由严格执纪执法变为既对违纪违法的人执纪执法,又与有各种背景的贪官污吏进行交易的双面机关。这种做法是绝对要不得的。其实,根本不必“转换”。纪委、检察机关只要尽职尽责,依法依纪惩治贪官,在贪官面前是“黑脸”,在人民面前就是“红脸”,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系省政协联谊会名誉副会长  陈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