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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

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4)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作者:admin |  日期:2009-03-14 浏览次数:已点击:

1994-03-08


 
  198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一部好章程,为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章程的有些规定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作必要的修改。
  这次章程修改的原则是,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主要解决同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下同)相衔接,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鉴于1982年章程的重要原则和框架至今仍是正确的,为了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条件,这次对章程的修改只能是作部分、必要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一律不改。
  下面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作几点说明。
  1.总纲第一自然段后,建议增加一个自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组织。在总纲第一段阐述统一战线之后加上这一段是适宜的。
  2.总纲原第二自然段在规定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之后,增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政协工作的发展。
  3.总纲原第二自然段末句,建议修改为“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已经历了三届。十几年来,人民政协在实现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和国家建设、祖国统一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系统叙述人民政协历史性重大贡献的段落中,补充上这些内容,体现了人民政协工作不断发展的历史连贯性。
  4.总纲原第四自然段,建议改写和补充有关我国社会状况、我国各族人民的任务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表述,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改为“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并按照宪法中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表述改写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的表述;在有关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中增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第九条中,建议增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内容。这些修改,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人民政协的任务,也体现了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同宪法修正案相衔接的原则。
  5.总纲原第六自然段后,建议增加一个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政协章程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共同遵循的,也是他们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依法维护其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是各级政协组织的义务,也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强烈要求和更好地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6.第二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第二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建议在第二款后增加一款:“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一条的修改,是基于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的丰富经验,吸收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精神,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政协的主要职能,说明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对规范和推进政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一政协的主要职能后面加上“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是对于协商监督职能的延伸说明。政协除了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协商的机构以外,还是参加本会的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的协商讨论,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组织。同时,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协商、讨论、建议、批评,以及为此进行的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案、提案等各种活动,这些也就是以各种形式参政议政。对政协主要职能增加这样的延伸说明,有利于广泛调动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和发挥政协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7.第三条中“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建议修改为:“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这样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也与现行的有关提法相一致。
  8.第四条末尾,建议增加“加强廉政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议增加“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加强廉政建设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协组织和委员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发挥政协组织和委员的优势,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9.第八条中,建议增加“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的内容。把建议案、提案等委员履行职责的方式明确列出,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10.第三十八条中“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修改为“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第四十九条“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也相应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从七届政协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工作的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章程在机构设置中对此作了规定。
  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以及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另外一些修改意见,这次没有采纳,现将未采纳的原因作一点说明:
   1.一种意见要求在章程中对政协的任务、职权等作一些更具体的,甚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政协章程主要是规范、约束、保障政协组织以及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上述问题不是修改和完善章程所能解决的,需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
  2.有的建议将有关委员权利义务的条款单列成章。
组织总则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针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委员的条款难以单列成章。有关委员权利义务的主要意见,已被修正案草案采纳。
  3.有的意见要求改动有关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表述,删除“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等内容;另一种意见要求增加阶级斗争“有时还可能激化”的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党内外多次讨论,对建国以后我国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做出的基本估计,是符合实际的,至今仍然是正确的。这次修改,除了在文字次序上作一些调整,对任务的表述更加明确以外,没有也不应该删除或改动对阶级斗争状况的基本估计。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也没有必要加阶级斗争“有时还可能激化”的内容。章程中这种表述与宪法的表述是一致的。
  4.有关要求规定各级政协机构设置、编制、职数、经费等问题的建议过于具体,不必在章程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