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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78)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作者:admin |  日期:2009-03-14 浏览次数:已点击:

(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8-03-08
 
总  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亲自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团结一切爱国力量,对于推动民族资产阶级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同各爱国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侨务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以及在坚持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支援世界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继承毛主席的遗志,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一举粉碎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这是继粉碎×××、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之后的又一个伟大胜利,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胜利结束,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深入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这个总任务,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并且尽量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反对国内外敌人,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国际斗争中,遵照毛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伟大理论,为坚决贯彻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而贡献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参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紧密地团结在以华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周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同心协力,团结战斗,把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担当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共同纲领。毛主席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标准,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政治基础,也是我国现阶段革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毛主席和周总理为我们树立的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以下列各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三、遵守和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四、台湾省自古以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共同努力。
  五、发扬爱国主义,提高革命警惕,加强战备思想,为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的颠覆和侵略,保卫祖国,积极贡献力量。
  六、贯彻执行我国的革命外交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为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逐步改造世界观。
  八、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必须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开诚布公,集思广益,正直无私,光明磊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加强革命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
  第一章 组织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为基础组成。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四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都有遵守和实行的义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都应当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应当遵守和实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声明保留,等待下次会议提出讨论,但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不得违反;如果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有声明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
  第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或者地方委员会的决议,由地方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地方委员会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且可以向上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工作总则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积极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主要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一、组织和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联系实际,向工农兵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改造。
  二、举行报告会和座谈会,组织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国家机关宣传和贯彻政策,改进工作。
  三、配合有关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开展活动,为国家建设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在文化、科学的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四、搜集、整理、编写中国现代史、革命史等资料。
  五、开展解放台湾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国际问题,宣传贯彻政府的外交政策,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国际统一战线活动。
  七、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各界人士,沟通思想,调整关系,统一步调。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少数民族和港澳同胞、归国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任期,或提前举行下届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集。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应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