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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作者:admin |  日期:2009-03-14 浏览次数:已点击:

(1988年8月14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5日政协黑龙江省
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台港澳侨人士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0-40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省政协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秘书长会议协商审议,报主席会议决定。需要调整时,按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活动,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水平,能够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在主管副主席的领导下,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研究讨论重要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协商讨论后,报主管副主席审定;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以省政协和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承办的全国性或其它重要会议,由主管副主席审定,或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动与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属于省政协办公厅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