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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日期:2016-11-18 浏览次数:已点击:

(2015年12月9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的遴选和办理落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必须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具体可行,且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推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民生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遴选原则上每年一次,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3%左右。

第五条 以往年度确定的重点提案,不得再重复遴选,但其有关事项可继续跟踪督办。

第六条 重点提案实行主席会议成员分工协商督办制度,采取专题调研、视察、办理协商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主席会议成员每年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不少于1件。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参与协商督办相关的重点提案。

第八条 重点提案推荐方式: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组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候选重点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界别、有关群众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各自提交的提案中,推荐12件候选重点提案;

(三)提案委员会商各提案承办单位从当年办理的提案中推荐侯选重点提案。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候选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研究、分类遴选,并和省委、省政府提案督办部门充分协商,初步确定重点提案。初步确定的重点提案,应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分管副主席批示,最后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重点提案确定后,由负责协商督办的主席、副主席签署意见并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形式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形成的情况报告,重要的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协商情况以省政协信息方式转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全部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