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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维护与利用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7-01-11 | 浏览次数:已点击: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筑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黑龙江省有很多需要保护的建筑。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尔滨历史悠久,随着中东铁路的形成,一些国家看好哈尔滨这块宝地,纷纷来到哈尔滨建立领事馆、办事处、银行等居住场所。由于各个建筑物外观风格不同,给哈尔滨带来了不同的文化艺术。哈尔滨就成为了中国东北的一座中西文化交融的城市,她以独特的建筑特色和城市风貌驰名中外,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美誉。1994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哈尔滨成为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近年来,哈市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通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在名城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是,随着旧城改造,损毁了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

一、基本现状

哈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2014处。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88余处。阿城金上京会宁府遗址和侵华日军第731部队旧址两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进入了全国45处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现正在申报过程中。

在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最具特色。这些建筑历史悠久,内涵丰富,造型美观,特色鲜明,是宝贵的文化、旅游资源。

二、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不强。《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仅是文化部门,还涉及到工商、公安、建设和规划等部门,部门间还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如在文化部门内部的文化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文物管理站三方也是关系不顺,职责不清。

2、资金投入不足。国家是文物修缮的投资主体。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很多文物建筑得不到及时维修,有些年久失修的文物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自然损坏、人为破坏现象普遍存在。如道里区大安街上有个1925年建的楼房的外观都很破旧,也没有显示出被保护的建筑,即特色不突出,周围的环境与其也不协调。

3、开发利用落后。虽然哈市有着较为丰富的不可移动的建筑文化资源,但开发利用还处于初始阶段,向中央大街被人们广为认识的街道不多,有的街区的老建筑没有作为一种文化旅游资源去开发,旅游线路也尚未形成,文化产品及旅游产品的打造尚需努力。

4、工程建筑破坏文物环境风貌。文物古迹大多位于老城区,与工程建设产生矛盾。即使文物古迹本身得到保留,但因其周围不断出现新建高楼,环境风貌往往会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已无整体景观价值。

三、相关建议

为更好地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哈市应进一步贯彻落实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通知中提出:“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同时,哈市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由于涉及的部门多,建议成立一个文物保护协调小组,真正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被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同时告诫社会,禁止拆掉和破坏被保护的建筑。让全社会人士认识哈尔滨,了解哈尔滨,引起他们到哈市参观、旅游的兴趣。进而投资于哈尔滨。

2、加强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效途径。在历史建筑原貌复建方面,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恢复建筑的历史原貌。在保护建筑维修加固、内部修缮、拓展使用功能方面,保持原有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彩、内部格局。在保护建筑的改建方面,按照保用结合的原则,既要保持老建筑的风格,又融入了现代建筑的简洁明快,达到与周围建筑统一协调的目的。

3、不断完善《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进一步完善并出台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规划,把历史悠久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建筑列入哈尔滨市重点保护建筑物的范围之内,扩大保护建筑群,建议把50-60年代之前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都纳入被保护的建筑范围之内,因为这些建筑代表了一个时代。

4、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一是市、区(县)级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金;二是对违反《哈尔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条例》的责任单位的罚款,应纳入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三是积极争取省和国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四是根据“谁所有,谁维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他们投资保护历史建筑。五是鼓励社会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5、展示保护建筑的风采。先选择一批保护建筑规划为旅游景区线路,如道外区的老字号包括居民住宅区,南岗区的一些历史性的保护建筑可先规划为旅游线路,作为试点,然后不断扩大规模。围绕可作为旅游景点的保护建筑,编成一些历史性的小故事,让人们从中了解哈尔滨的历史。从而更加热爱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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