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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黑龙江省大众创业机制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7-01-11 | 浏览次数:已点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黑龙江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质争效和激发经济活力的新引擎,也是释放人才红利与实现个人梦想的重要契合点。大众创业活动业正由少数人的行为转变为失业人员、农村青年、“海归”人员、科技人员、大学生、转业军人等社会大众大规模的实践,创业由生存型转为机会型的趋势正在形成。同时,创业风险进一步加大,创业企业关闭率连续多年居高不下,多数源于资源要素和环境约束,面临由资源要素驱动型创业转为创新驱动型创业的重大挑战。因此黑龙江省应创新大众创业驱动型机制,完善支持创业的政策,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水平。

一、加快确立创新驱动型创业发展战略,实现四个“对接”

加快确立和实施创新驱动型创业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大众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实现四个“对接”:即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只有实现四个“对接”才能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如高效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等资源集聚优势,促进创新创业要素自由流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秉持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努力做优做强做大。

二、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一是完善立法,风险投资政府主导型和市场化发展并行。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性产业发展升级、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市场主体。同时需要鼓励现有市场风险投资主体积极创新,推进投资信息的公开化和交易的市场化,与创新型创业企业结合更加紧密。二是扩大风险投资规模和渠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积极开发风险投资产品,抓住企业存款上升、民间闲置资金较多的机遇,以较完善的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培育风险投资主体,扩大资金规模,发展公募、私募基金,延伸产业投资基金。与此同时,以产业优势、区位优势和体制积极构筑大众创业的机制优势,加强与境外风险投资公司的长期合作,大力引进国际风险投资。三是构筑投资退出通道机制。抓住国内建立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等市场的机遇,完善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努力运用市场机制,拓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吸引更多风险投资支持创新型创业。

三、建立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完善支持创业的系列政策体系

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条件下,支持创业的政策更加需要透明度、公开化和公平性。一是是建立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或者创业扶持资金,对不同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等。要建立政府性创业扶持资金的公开申请机制,简化手续,便于创业者公平获得资金。二是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并保持优惠政策持续性。加快整合政府支持创业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和经营环节、获得技术、商标、管理经验等要素入股政策的支持环节、注册资金注入环节、及时获得地方税及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环节保持支持的持续性。三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是政府当前的重要公共政策,为缓解创业者的融资困局,政府需要发展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各类创业者的创业融资拓宽渠道和来源。

四、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文化,建立完善创业教育与培训体制

一是强化舆论支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文化,转变社会观念,逐步形成鼓励创业、奖励创业成功、容忍创业失败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给予创业者更多的社会荣誉,政府、行业协会、社区工作者以及主流媒体要总结和发挥成功创业者的典型示范效应,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精神,营造积极向上的创新文化。二是推进创业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创业经验及创业文化,完善创业辅导计划,吸收成功创业者、职业经理、创业专家等积极加入创业辅导计划,成为创业辅导的志愿者,加深对创业活动规律性的认识,为创业人员提供经验和精神上的支持。三是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创业计划和创业者给予重点辅导,形成示范效应。四是建立系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体制。扩大高等院校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规模,为新一代创业者提供了巨大的“蓄水池”,有针对性地推进科技人员、大学生、失地农民等的创业培训工作,着重吸收重点人群参加创业训练计划,以创业项目带动科技创新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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