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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我省看守所律师会见状况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6-01-21 | 浏览次数:已点击:


张 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会见的条件等方面有了很多改善.尽管如此,通过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个别看守所的律师会见状况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个别看守所缺乏独立的律师会见室

律师会见有时要等公检法的办案人员的提审室,提审室有空才能安排.有时就在未完全封闭隔断的地方会见,互相都能看到甚至听到会见的内容.律师会见是需要保密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被监听成为虚设.这种现象,无论对律师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构成了侵害.

二个别看守所以办案人员对案件有交待为名,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如律师提出质疑,则简单答复,要律师去找办案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侦查机关交待不允许会见的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三种情形?是否合法?看守所无人解释说明.律师会见是对看守所提出的,不允许会见,仅仅以侦查机关或办案人有交待为由,既不严肃,更不合法.

建议:

一所有的看守所应设立单独的律师会见室.

如个别的基层看守所条件有限,也可以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共用提审室,但应禁止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在无隔断的区域甚至敞开式大厅会见.这不单单是形式的问题,也是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二看守所应当对侦查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案件进行初步的核实,并对律师作出准确合法的说明.

侦查机关对看守部门无指挥权,更不应有决定权.看守部门应当对侦查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的理由进行初步核实,防止侦查机关对许可权的滥用.如果不属于法定需经许可的案件,就应安排律师会见.对需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不应简单的告知律师不允许会见,应告知律师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才可会见,应到哪个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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