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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20-01-04


到目前为止,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纳入禁止开发区域内的2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保护区享受到补偿政策,其中森林公园17个,保护区4个。基于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破坏严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生态补偿制度应以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为首要任务,促进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脱贫致富”, 建议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一、存在问题

1.补偿区域范围存在遗漏。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文件)指出,“对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黑龙江森工、农垦系统所属局、场的财政政策比照县执行”。实际上,2012年新增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保护区没享受到补偿。2016年国家新增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40个林业局也没有享受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2012年之后森工新增纳入禁止开发区域的2个国家级保护区和2个森林公园没有享受补偿政策。5个市县没纳入补助范围,分别是:巴彦县、桦南县、汤原县、双鸭山市和萝北县,涉及森工所在地林业局为:兴隆、桦南、鹤立、双鸭山和鹤北5个林业局。

2.补偿机制存在缺陷。一是公众和社会生态补偿参与度较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认定上,没有考虑各地区的差异;补偿标准确定上更多的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忽略了林区职工、企业、非政府组织、当地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

3.生态补偿标准低。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着“要温饱还是要环保”的两难困境,县域政府和林业局既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又要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问题。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不能有效兼顾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的成本投入以及机会成本等,影响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主要靠政府补偿,市场等其他补偿方式的作用发挥不足。补偿方式主要是以“资金”为主的单一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补偿方式偏重“输血型”,而忽略“造血型”补偿。

5.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不健全。现行的生态补偿缺乏具有权威统一的管理机构的领导,各部门的管理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各自为战,比较分散,不同部门往往相应减少用于环保的资金。

二、政策建议

1. 建议研究实践生态补偿机制的多样化。从长远来看,现金补偿不能有效地改善受偿者的生计,影响受偿者的后续发展能力,可根据受偿者的需求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采取其他补偿方式,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组合,形成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在现金补偿的同时,可搭配一定的政策补偿,适度放宽地方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给予资源开发方面一定的优先权等,对受偿者给予自主创业优惠等政策,鼓励受偿者“转产改业”。探索其它的补偿主体,引入市场机制。研究采取全球范围内的配额交易方式进行补偿,如碳汇交易。

2.建议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权责一致”原则实施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充分考虑居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更多地关注“人”,在通过生态补偿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的同时,逐步增强受偿区居民及区域自我发展能力,由“输血”转变为“造血”,形成造血机能与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激励相容,达到双赢效果。

3.建议明确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准确划定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修养生息,限制开发,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事权的纵向转移支付补偿政策,并依据生态坏境破坏度及生态环境恢复和建设难度适当提高转移支付标准,明确政府对黑龙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家主体责任。长期目标:完善黑龙江省相关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的政策,生态补偿法制化;在国家正兴东北的发展战略下建立区域之间规范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逐步引入市场机制。

4.建议争取国家单独下达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标。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独立享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新增保护区纳入禁止开发区补助范围;享受《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出台的转移支付政策;制定符合《重点国有林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取消国有林区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帮助解决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维护、维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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