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登
关于推动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全民参保计划的提案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20-01-04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符合健康中国战略要求,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够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需求。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多,再加上由于疾病、意外带来的护理需求,失能和半失能人群对长期护理需求很高。二是能够有效满足独生子女政策下家庭结构变迁的需求。2015年实施二胎政策,家庭逐渐向4-2-2模式转变,子辈忙碌的工作与孙辈的教育使老年人在精神支持与生活照料上产生缺失。三是能够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仅对患有疾病的患者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老年人所需要的护理费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失能人群生活质量、减轻家庭与社会负担。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始于本世纪初,已在上海、青岛等地进行试点,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基础薄弱等原因,仍面临较大挑战。如果没有独立的照护保险作为支付方,一方面会导致照护需求流向医疗领域,使得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个人购买力有限,导致各类照护和养老机构难以维系经营,社会投资意愿不强,整个社会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政府引导和支持的照护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政策制度顶层设计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推进:

抓好顶层设计。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系统性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提供制度和资源方面保障,为护理保险落地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应统筹考虑尽快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规划,推动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全民参保计划,并明确实施的目标、路径和举措,以及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护理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老年人失能风险意识,提高护理保险的社会认同感和亲和力。

倡导多方协作。可以参考借鉴大病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服务机制,通过采取委托经办模式或保险业务模式,由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合作机制。政府负责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和资金筹集,确立运作模式、评定标准、待遇水平等实施方案,进行政策实施的宣导和监管;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发挥风险防范、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负责具体经办服务、护理机构管理、风险监控等,并接受社保、财政、审计部门对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选择试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启动与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衔接密切相关。各地区的状况不尽相同,可以选择在老龄化人口较为严重、需要护理人群多、养老和医疗基础设施好、财政较为充裕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或者也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作为试点对象,后续可根据财政情况及需求扩大至城乡居民参保人群等。在试点区域,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强化医疗、养老、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的衔接,总结工作方法,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逐步全省推广。

整合服务资源。在资金筹集方面,可采取可持续、多元化筹资来源,如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划转,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出资或个人缴纳一定比例,调剂基本医保费率,新增护理保险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现有养老投入资源的优化利用,公益慈善基金、社会捐助,福利彩票收入等。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保费政府资助制度;对收入高的人群,增加其缴费比例或督促其购买商业性护理保险。在待遇标准方面,可按照不同护理级别、不同护理地点,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保障待遇可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平均水平等情况统筹规划确定。在基金管理和审核机制上,可设立统一的审核机构,严格监管参保人的缴费与付费,避免审核机构重复设置,对参保人接受的是医疗服务还是护理服务进行严格划分,避免重复付费现象的发生。

虽然尚未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无政策执行的依据,但在201711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提出推动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试点,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及定制护理服务和产品等形式,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此外,早在20166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已明确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支持也将会不同程度地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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