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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19 | 浏览次数:已点击: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必然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是为了人人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是为了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也是政府的责任。尽管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诸多原因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改善和改进。

第一,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由于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援助办案人员随着案件增加产生的费用也随之增长,故办案经费紧张。建议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同时鼓励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助司法部门开展义务性法律普及与援助工作。

第二,法律援助执业人员不足。法律援助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于编制限制所导致的现有人员不能和案件的增长成正比。建议增加聘任制律师的数量,鼓励民间成立司法援助机构,或者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当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积极探索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各类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建立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

第三,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力度开展普法宣传,争取全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是否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内。与此同时,多层次多范围的开展法律普及与知识讲座,减少法盲的比例,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和普及性。

第四,扩大法律援助中心的覆盖面。我省有些地县和乡镇还存在因人员和经费不足而导致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建立或建立数量不够的情况,致使乡镇农村人员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很难实施。建议我省加大力度全方位覆盖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采取建立网上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监管机制,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建议各地应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标准”等授权规定事项,明示并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逐步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应会同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制定出全部认可和统一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明确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进而真正畅通整个法律援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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