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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调整供暖期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已点击:

每年冬季供暖是解决我省居民冬天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每年到了供暖季节,供暖的时间段以及供暖收费标准多少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之一。黑龙江省位于我国最北端,是全国最早进入冬季的省份之一,由于我省的地域原因,每年从9月中旬开始,提前逐渐变冷,而且早晚温差大,所以每年9月末到供暖期这段时间,让老百姓的生活很难熬。

多年来,我省一直遵循着固定的时间段供热。大兴安岭925日;黑河927日;伊春930日;鸡西105日;鹤岗1010日;大庆1010日;齐齐哈尔1014日;佳木斯1015日;牡丹江1015日;七台河1015日;哈尔滨1020日。

天气是变化无常的,我们应该根据天气的变化而制定供暖期,不应该继续遵循固定的时间模式供暖,这样的服务不够人性化,

建议:

1、每年按天气的实际情况安排供暖时间,如果天气提前降温,供热企业也应适当提前供暖,确保夜间室内温度达到18度。第二年春季,如果天气提前升温,则提前停热,如果4月底天气依然寒冷,则应继续超长供热。而由于提前或延长供暖期所产生的热费,在下一个供暖收费期进行多退少补。这样安排供暖会更人性化。

2、改变全省的供暖期,本省北部于每年915日至430日供暖,本省南部于101日至415日供暖。(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供暖期为每年101日至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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