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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畅通民间投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投资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已点击:


目前社会上“两多两难”的现象值得关注,即:社会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内民间投资大幅下滑,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货币流动性宽裕,资金无处可投,进入楼市和股市,部分地区房价创新高,中小创股票平均市盈率达70多倍。市场不缺钱,但资金难以有效流入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问题亟待解决。

一、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的表现

(一)贷款渠道不畅。银行贷款是大多数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但老百姓的钱存入银行得的利息低,中小企业付高息却不一定能得到贷款。在经济下行和信贷风险上升背景下,由于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和规模、对保证类贷款审慎投放和差异化服务不足等原因,中小企业贷款较以往更难,流动资金周转不灵,更谈不上固定资产贷款了。

(二)债券融资渠道不畅。债券融资具有期限长和成本低的优势。但目前只有政府债、平台债、大中型企业债和上市公司债才能发成,中小企业基本没有机会,以前创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也是昙花一现。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得不到长期资金支持,或是无源之水,或是短贷长投,风险很大。

(三)股权投融资渠道不畅。股权融资归根结底离不开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市场上市是千军万马过独立桥;新三板虽向中小企业开启了大门,但投资者门槛过高(证券资产500万元),既把大量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也导致挂牌公司交易难和融资难,一万多家挂牌公司日交易额不到10亿(主板2,000多家上市公司日交易额达5,000亿)。我省80多家挂牌公司成功融资的仅10余家。而且,从201512月开始新三板又停止了担保和小贷等类金融企业挂牌融资,也影响到这类机构服务中小企业。

(四)民间投资金融领域渠道不畅。民营金融与民营中小企业门当户对,可以承载引导民间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受到诸多限制,如民营银行设立门槛过高、民间资本不能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参与高风险信用社改制政策难落实等。这既是民间投资渠道不畅的体现,也是民间融资渠道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畅通民间投融资渠道的建议

如何畅通民间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既需要国家顶层设计,也需要我省自身努力和制度安排。建议如下:

(一)增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能。随着现代经济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动力作用愈发显著,监管形势也更加错综复杂,除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又增加了担保、小贷、租赁、保理、互联网金融、及地方资管公司、股交所和金交所等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越发重要。目前国内多省市设立金融局,强化工作职能,加强监管统筹,促进地方金融事业发展,值得借鉴。

(二)发展融资担保事业,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2015年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担保业,2016年国务院振兴东北意见要求“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建议我省加强政策支持,不区分所有制,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通过优先股、普通股或担保基金等方式给予注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效果;同时,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导向加大担保风险补偿;此外,对担保机构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以奖补的方式给予返还,增强抗风险能力。另外,建议省金融办牵头继续向股转系统争取解除新三板对担保和小贷等地方金融机构挂牌、融资和分层的限制。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债难的现状,建议由地方政府平台或国有大型担保机构为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提高发债成功率;并扩大财政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补助范围,在发行费用和利率等方面给予补贴,降低发债成本。

(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既要积极呼吁降适当低新三板投资者门槛,引入资金活水,促进挂牌公司交易和融资;也要大力发展我省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引导整合社会资金形成投资资本,择优投资于我省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解决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难问题。

(五)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一是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国务院振兴东北意见要求20176月底前东北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我省要抓住机遇加快设立,积极争取降低主发起人门槛;同时,也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信用社改制农商行和入股村镇银行,提高民间资本在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二是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推动首家资产公司尽快发挥功能,同时积极谋划成立我省第二家资产管理公司,建议以我省地方出资为主,由地方民资和国资共同入股,对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六)改善金融和信用环境。对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担保、小贷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机构,其业务涉及的司法待遇和抵质押登记等方面比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建立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给予打击,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实现金融生态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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