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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建议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已点击:


我省农村垃圾主要由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农作物秸杆、种植业生产废弃物四大部分构成。目前,主要采取填埋、堆肥、焚烧等简单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较低,局部地区污染严重,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整体形势较为严峻。

我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观上,部分县乡村干部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客观上,一些难题亟待破解:一是垃圾治理投入不足,资金瓶颈制约严重;二是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备,处理方式落后、处理能力不足;三是村屯保洁队伍配备不到位,源头治理效果不理想;四是垃圾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进程推进缓慢。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稳定保洁队伍,建立村庄长效保洁制度。建议省政府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逐步把农村环境整治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等要求,推广海林、汤原、方正等地经验,在省级财力充许的情况下,适当给予村级保洁队伍工资补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确定当地保洁队伍建设及资金保障事宜,适当提高保洁人员的薪筹待遇,尽快组建起专业、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明确保洁员职能。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实施“门前三包”等机制,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二、实施垃圾分类,有效降低农村生活垃圾总量。农村垃圾必须从源头分类减量,降低转运和处理成本。建议省财政厅、环保厅和住建厅加快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农户源头分拣、村街保洁员二次分拣的垃圾减量机制,要求村民在垃圾丢弃之前,尽可能的将厨余垃圾作为禽畜饲料或简单堆肥还田,有用的垃圾进行回收,或者留待卖出。村保洁员负责收集农(居)户的垃圾并进行再分类。再分类的垃圾,对于可回收废品、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尽量采取就近处理的方式:可回收垃圾出售给废品回收站进一步分选回收利用;草木灰、土渣和建筑垃圾用做填埋修路覆盖层;不可回收和不易降解的惰性无机物和有毒有害垃圾经乡镇中转后统一送至就近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规范的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担、多元筹措的思路,采取财政为主、收费补充、市场融资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根据村庄分布情况建设安全、规范的农村垃圾堆放处理设施,合理配备垃圾转运车辆。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有垃圾集中收集点,每个乡镇都要建有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对市、县已投入运行的垃圾处理厂,要延伸服务功能,逐步将周边乡镇、村屯的垃圾纳入处理范内。根据“谁产生垃圾、谁负责买单”的原则,对镇村居民、商家店面、企事业单位适当收取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

四、引入工商资本,以市场化模式提高农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重。借鉴发达省份委托第三方运营经验,鼓励PPP模式在我省农村环境治理保护中的运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借鉴外省垃圾治理方面的经验,加快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引入大型专业性环保和新能源企业,建设环保和能源项目,对农村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对此类项目给予发电、供热、供气优先并网等政策,对处理量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生活垃圾和秸杆运输补贴,加快农村垃圾治理进程。

五、强化监管执法,建立长效督导管理制度。出台农村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农村环境管理方面的空白。由省政府明确市(地)、县(区)各级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加快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加快完成“禁养区”划定,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针对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十小”污染企业治理、建筑垃圾向农村倾倒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公益性广告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广大群众对垃圾处理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提升对垃圾减量意义和方式的认识。组织村民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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