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民企健康发展
作者: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 日期:2018-01-22 | 浏览次数:已点击:


 

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   张海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执法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赢得社会好评。但从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还不尽如人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缺乏明晰的“主管部门”,虽然也有相应的管理部门,但这些部门保护民企的职责还不是很具体,导致一些民企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作相关要求,但对民企落实“淘汰”政策应得到的利益补偿考虑得不够充分。有的民营企业前期投入较大,后期因政策发生变化被迫关停,产生一定损失,转型再次创业的后续能力得不到及时补充。

二、法治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据一些民营企业反映,个别基层司法、执法人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办理期限长,执行效率较低,等等。行政干预司法、执法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有的在办案过程中对待国企和对待民企的态度不能一视同仁,存在重国企、轻民企的问题。

三、政府诚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的基层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办法多,项目落地服务少,不能及时兑现招商时做出的某些承诺,贴心服务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别政府部门信誉,也使一些民营企业感觉受到了冷落。个别政府部门执行不力,致使一些已经做出法律结论的行政案件得不到执行。

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依法调整旧政策、出台新政策,加大对民企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维护民企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增强民企在我省的归属感、安全感。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二、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各级司法、执法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加公正、平等地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歧视民营企业、侵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坚决遏制,及时纠正,严厉追责,不能让个别司法、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破坏我省正在形成的优良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着重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树立诚信意识、加强诚信管理。重点解决重招商、轻安商的问题,把安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制定相关工作规则、考核办法,使企业反映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建议出台营商环境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全面强化失信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更好地树立善于监管、乐于服务的法治、责任、诚信政府形象,进一步营造开放、平等、便利的企业发展环境,使每一位民营企业家都能在我省更放心地投资,更安心地经营,更专心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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