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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政协委员退出机制探究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副会长、民进中央委员、

省政协副秘书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康凤英

 

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但在现实工作中除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被免去政协委员资格或调离等原因辞去委员身份外,实际上基本没有政协委员自己提出退出政协。因此,对政协委员建立适度的刚性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现就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作如下探讨:

一是建立委员履职评审机构。可以在政协现有体制下,成立综合评审机构,制定退出规章,明确制度,刚性管理。或者邀请第三方专业部门,每年对那些履职不到位或者完全就不履职的“问题”委员评审一次,对那些静不下心来履职尽责、政治觉悟差和政治意识不强、不遵守组织纪律的“问题”委员,按组织程序劝导其主动辞职或强制其退出。

二是完善公示机制。政协委员身份不是秘密,也没有特权,应当让周围的人都知道。201610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讲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政协委员身份应在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或生活的最小行政区域(城市为社区,农村为村),每年公示一周。现在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很高,让政协委员的称谓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激发当选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为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人民中打下基础。委员与人民群众在互动中了解他们所想所需,对委员履职也可以让社会监督。公示出现异议的的委员,将作为 “问题”委员转入评审部门。

三是建立委员届中考察调整机制。在委员当选后实行一次届中全面考察调整,从而改变一旦当选为政协委员,不管合格不合格,都得在五年任期结束才进行调整的现状。要充分利用届中调整机制,对于那些不履职或者不完全履职的委员及时进行协商调整。特别是对那些不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不撰写提案、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意见和建议的委员,不能列为下届政协委员的人选;对因个人主观因素不愿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在任委员,要及时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四是试行委员社会舆情关注追究制。现行政协委员产生方式,造成了“选人的不管人”现象,直接影响政协工作的开展。尽管政协委员并非实质性的行政职务,却拥有对研讨事关国计民生大政方针的话语权和评议政府行政绩效的监督权,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广大民众心中,享有崇高声誉和莫大期待。这不仅需要政协委员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强的民意代表性,更需要一定的自我奉献精神和责任担当意识。需要委员不辞辛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建设性和接地气的意见建议。对于委员所在行政区域出现重大社会舆情不知、不问,可以追究其责任,建议其退出。

五是建立委员向界别述职机制。本界别对当选政协委员的认同很重要,委员履职情况需要向本界别的同仁报告。委员向本界别同仁述职应包括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参加学习、调研、视察活动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际贡献情况以及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等,接受本界别的评议。两年以上不向本界别述职的委员,建议其主动退出或强制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