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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及完善政协委员产生和退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理事、教授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处长吴军

 

人民政协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使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关键因素在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只有建立严进宽出、进出有序的动态的委员产生和退出机制,才能把真正优秀的人才吸收到政协组织中来,及时的把那些不履职、不尽责的委员剔除出去。

一是制定政协委员产生和管理的有关办法。建议省委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制定出台有关政协委员产生和管理的办法。目前从国家层面看没有相关、专门的法规出台,基本是在每次人大和政协换届前统一下发指导性文件,并且没有操作细则。基层政协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有些基层政协不得已只好借鉴甚至照搬中共选任领导干部及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建议省委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制定出台政协委员产生实施细则,对委员产生的具体条件及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政协委员的产生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使政协委员的产生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是建立常态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政协党组等多方联动的常态合作机制。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政协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协委员换届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界别设置和委员、常委的推选及考核提名人选工作。各部门在工作分工上有所侧重,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中共委员的人选推荐,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党外委员的人选推荐,政协党组主要负责拟留任委员的人选推荐,最后再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考核。这样一方面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协委员“选”、“管”分离现象,另一方面能从机制上保证政协委员产生的高水平与高素质。

三是设立新的社会阶层界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群体和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他们在我国各行各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新阶层中的新媒体从业人员等对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同志就多次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截止到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总数已达7200万人,其中党外人士占比955%。从新阶层群体的数量庞大性及其发挥作用的重要性考虑,人民政协应该将这些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纳入统一战线组织,以更好地体现和发挥其统战功能。根据现行政协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根据此条规定,政协的界别是可以适时增加或变更的,地方政协界别设置的最终决定权在本级政协常委会。

四是把个人自荐人选与县(区)委员人选统一作为基层委员人选考虑。目前我省一些地市已经采用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委员人选,但是因自荐人个人条件的问题以及各界别名额分配等问题,目前还缺少个人自荐成功的案例。县区一级根据县(区)不设党派、及中共和党外委员比例的要求,可能会出现达到了委员比例要求而达不到委员素质要求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将个人自荐名额纳入县(区)委员名额分配中通盘考虑。这样既能将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的人选尽量都吸收到政协这个参政议政平台上来,又能保证基层委员人选的质量。

五是建立并完善各级政协委员考核机制。为畅通委员退出渠道提供重要依据。2012年,省政协制定了《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2016年,省政协制定了《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每年年末据此办法对全体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对履职优秀委员进行表彰。这些措施对加强政协委员素质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就全省各级政协组织调研情况看,有的地区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或者没有形成常态的考核机制。建议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学习参考省政协的考核办法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相关考核机制,为畅通委员退出渠道提供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对政协委员的考核建立末位淘汰机制,杜绝委员界内终身制现象,形成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末位淘汰机制,从而调动委员履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六是建立政协委员动态退出机制。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各级政协组织对委员的管理考核工作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协组织对那些履职意识不强、能力不高、作用发挥不够的委员仍然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除了一些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和工作调离的情况外,我省各级政协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来劝退罢免委员资格的情况还极少,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政协组织对委员的管理及考核成为了摆设。建议由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和省政协党组联合出台有关政协委员任期管理相关办法,对委员退出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将政协组织对委员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依据,针对不同情况可采取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措施。

七是建立委员推荐管理责任倒查机制。建立谁推荐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探索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习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针对非公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问题提了“出了问题要倒查责任”的要求,总书记的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退出,这对于有关部门来说肩上责任无疑会加重很多,所以需要省委也同时赋予有关部门在委员产生,特别是委员退出方面更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