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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完善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对策研究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伊春市各地政协委员退出个案问题剖析与建议

政协伊春市伊春区委员会调研课题组

 

从伊春市各地的实践看,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主要表现为“六化”不够的问题:一是退出的标准具化不够。去年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委员工作通知》)中提出了8条退出标准,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标准和履职情况标准则显得过于笼统。二是退出的方式细化不够。从政协章程和《委员工作通知》的规定看,包含着警告、工作变动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等退出方式。伊春市各地一般是在换届时退出委员的比例较大,平时则主要是采取工作变动调整退出,或违纪违法撤销资格退出的方式,缺乏对履职作用发挥不佳的委员退出方式的有效整合。三是退出的程序实化不够。伊春市各地基本是参照委员的产生程序进行简单操作,委员退出程序中的“对付应付”、“偷工减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退出的考察严化不够。去年,伊春市各地政协换届以市委《政协换届人事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对委员退出人选进行集中考察,年度考察和日常考察很少乃至缺失的现象比较普遍。五是退出的比例量化不够。由于多以一次换届集中考察定五年一届的政协委员,除非情况特殊,一般不对委员作年度或届中的退出调整,没有明确提出委员的退出比例。六是退出的责任优化不够。从目前的规定看,着重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征求政协党组意见,对委员退出的责任问题原则提出、大而统之,缺乏系统的、具体的责任到部门、到单位、到人的问责机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为“四偏”:一是思想认识偏位。由于换届及日常任务繁重,也出于尊重政协党组意见的考量,大量的协商提名工作基本由政协党组来完成。这种思维惯势的形成,从政协党组考虑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体现了党委对政协党组的充分信任;从具体操作的部门来讲,一定程度上是弱化了党的领导。反衬到委员的退出机制上也是如此,对委员退出管理偏位、不到位甚至缺位。二是重视程度偏低。这一点从委员的产生机制上可以得到认证。如在去年“两代表一委员”的产生机制上,伊春市各地按照市委《意见》作出了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上下级政协委员一般不得交叉的规定。从细节操作看,部分党委对政协组织的重视程度不高,政协委员的产生往往滞后于党代表、人大代表的产生。三是调研力量偏小。伊春市各地的政协机关干部一般在9人左右,其中领导班子是“一正三副”的组织格局,内设机构“一办四委”均为1名干部。具体负责调研工作的综合部门办公室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因此调研力量明显不足,导致政协政策理论研究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四是反馈意识偏弱。部分政协组织本身处于“二线单位”的心理定位,处于“多种花,少摘刺”的工作状态,因此对一些诸如政协委员退出之类的难点问题,向上反馈的意识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现象比较普遍。

综上所述,建议中央或省委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务实管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重点解决委员的退出问题。

一、 严实退出标准,具化退出条件

要综合考虑并妥善提出委员退出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一是进一步具化委员退出的政治标准。政协委员虽有其特殊性,但由于其是来自不同界别的优秀分子。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其退出的政治标准应在要求不能违反《政协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45条至第62条之规定,提出切合实际的委员退出的政治标准。二是进一步具化委员退出的道德品行标准。同上,可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至第129条之规定,提出本具体标准。三是进一步细化委员退出的履职尽责标准。同时,设置前置条件,即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政协委员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其退出。

二、严实退出方式,拓展退出渠道

政协章程第29条明确了警告、自动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等四种退出方式。从实践看,仅有这几种退出方式是不够的。要根据委员的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明确提出函询、诫勉谈话、警告、任期届满退出、到龄退出、工作调整退出、自动辞去、个人请辞、常委改任委员、无法正常履职退出、责令退出、违法违纪撤销资格等12种“退出”的方式和渠道。要对委员退出后的使用、复出问题进行跟踪规范。要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委员的,提供“自然出”“自愿出”的渠道。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看待“出”,破除“进荣出辱”、“出必有错”等错误观念,形成委员“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三、 严实退出程序,加强考核考察

在现行委员退出考核考察的机制下,委员的退出一般是由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分别就党内、党外委员人选分别提出,征求政协党组意见汇总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党委进行考察,然后召开党委常委会审查同意,最后经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的。特别是在委员退出的考核考察工作中,多由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的人员来完成。这对于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政协委员质量是毫无异议的。但党对政协的领导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政协组织是政协党组代党委领导的组织,委员日常更多接触的是政协组织,政协组织对委员的各方面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因此,在对委员退出的考核考察中,应该充分借鉴干部考察的的成功经验,适当吸收政协组织的党员干部参与到委员退出考察中来,这更有利于保证委员退出考严考实、合情合理,让退出委员心服口服。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委员退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委员日常管理档案。详实记录委员的是履职尽责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委员退出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年度政协全会相衔接,建立政协委员年度集中调整退出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实现委员队伍的“血液更新”。

四、严实退出责任,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和政协党组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纪检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并对退出委员给予关心帮助、教育管理。对推进委员退出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问责机制。建议根据委员队伍实际情况,由党委或政协党组适当提出委员的退出比例。从伊春市实际看,每个县(市)区平均有委员120名左右。可以实行届中调整,规定每年的退出比例大体在10%左右,形成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