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充分发挥政协党组作用 改进政协委员遴选和退出机制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显姝

 

几年来,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政协进一步有效履行职能,完成时代赋予的新的重要使命,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功能的载体。人民政协功能的发挥最终依靠政协委员的履职实效。当前,我省各级政协委员遴选遵循全国通例,主要通过协商产生。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政协人士安排问题的通知》(中办发厅字〔199116号)和政协章程等相关规定,各级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然后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长期以来实行的这种自上而下协商产生政协委员机制,有利于综合各方意见,确保委员的广泛性和统战性,充分发挥政协统一战线功能。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进步,政协越来越多的承载作为协商民主载体的新的历史使命,现行政协委员遴选机制存在“政协带兵不招兵”的缺陷,当选委员不能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履职理念不强。实践中由于协商或邀请的程序不明晰不规范,导致在协商或邀请过程中,个别单位把政协委员名额作为一种“待遇”来分配,一些各界“名人”、企业家成为政协委员。一些政协委员在主观上只是对政协委员这个“头衔”感兴趣,而对政协委员的具体工作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政协委员履职不力报道时常见诸报端。2014年山西省10名政协委员履职不力被通报,2015年山东省两会上有40件政协委员提案涉嫌抄袭,提案者被山东处政协约谈,2016年重庆市大足区政协对3名履职不力的委员进行诫勉约谈。不提或抄袭提案、不履职或履职不力、为小部分人谋利益等问题的存在说明有的政协委员在履职的理念上存在问题。

二是履职能力欠缺。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成为群众表达意见反映问题的重要平台。根据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6 6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710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517% 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重要的社会舆论场。然而一些政协委员利用新媒体平台搜集群众意见的能力相对薄弱,运用新媒体意识不强,即使对省政协官方网站的利用率也不高。调查研究能力不足是另一个比较突出的短板。即使参加调研视察,也不能对收集到的感性材料进行抽象加工形成具有大局意识、创新意识的意见建议,使得政协建言主要由办公室执笔,政协委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委员考评工作虚化弱化。现行遴选制度的显著特点是“荐管分离”。尽管政协是委员履职的平台,但对于委员的入口和出口,政协组织没有相应的话语权,难免有“丫环掌钥匙”的感慨,对于委员的考评工作流于形式也是一种逻辑必然。

因此充分发挥政协党组作用,改进和完善委员遴选机制是治本之策。

(一)制定选任政协委员的法规。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协委员遴选和退出制度,明确委员产生和退出的程序;细化量化政协委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年龄、教育背景、经历、文字表达能力、界别群众中的表现等方面内容;明确各界别、中共组织和统战部门、政协常委会各自承担的具体职能、运作方式;明确各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从而把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退出机制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的轨道,使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退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政协党组参与委员产生过程的关口前移。加强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遴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提升政协委员素质的必然要求。当前,政协党组对委员的产生介入较晚,对委员人选的意见难以在遴选过程中(尤其是前期)得到充分体现。提交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征求意见的委员名单大体已敲定,由于介入较晚,政协对新安排的委员情况不了解,研究时难以提出新的意见,再加之时间仓促,即便有意见也得不到充分考虑,征求意见会往往变成情况通报会。建议换届时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协党组和组织部、统战部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政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协,具体负责做好界别设置和委员、常委的推选及考核提名人选等工作。对拟留任的委员,由政协党组根据各专委会意见及工作需要和委员参政议政的实际情况提出参考人选。对新提名的委员人选,由各级党委牵头,政协党组、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进行联合考察,确保委员队伍的纯洁与素质的良好,真正将那些群众反映好、社会影响大、参政热情高、议政能力强的社会各阶层代表人士协商产生出来,从根本上改变委员产生工作中“荐管分离”的现象。

(三)适当引入推荐竞争机制。建议通过“两次协商”,进一步完善委员产生机制。第一次协商按照10%-20%的比例差额推荐人选,以备下阶段考察、公示、协商决定等过程筛选,第二次协商从中确定实际人数,优中选优,确保政协委员整体队伍素质。

(四)建立信息化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协经常性工作”模式,加强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将委员基本信息和履职情况录入委员履职数据库,对委员年度内提出提案数、反映社情民意数、撰写宣传信息稿件数、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在年底进行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褒奖。对于不积极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不撰写提案、不反映社情民意以及不提意见和建议的委员不能列为下届政协继任委员人选;对于因长期在外工作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区域范围等原因难以履行委员职责,或因个人主观因素不愿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在任政协委员,要及时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因意外亡故或犯罪等情况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应及时按程序增补,使政协委员始终处于动态管理之中,进一步提升政协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