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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关于凸显政协界别代表性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已点击: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研究室综合处主任科员叶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协界别设置尤其是地方政协界别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包容性不够。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人民政协协商要具有广泛性。但是,当前在基层政协的界别设置中,还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变化,一些代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重要阶层,没有相应的界别设置,不能体现出人民政协组织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有时在政协协商中,往往一个界别只有一个委员,不仅缺乏专业性,也缺乏代表性,导致委员界别意识不强,使部分民意不能第一时间利用政协这个渠道表达。二是特色性不够。目前政协界别设置大多是遵循了全国政协界别设置的模式,导致普遍性有余,特殊性不足。实际上具体到地方政协,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笼统设置界别,委员产生不是考虑群体集合因素,而政治要素过强,必然使界别活动很难开展,难以就协商议题进行研究。导致委员建言献策较多停留在个人的感受和思考上,而很少体现出界别特色,站在专业角度思考问题,切实代表界别群众意见建议。三是平衡性不够。要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就必须发挥好政协的界别优势。一般情况下省级政协委员涵盖了三十多个界别,广泛性和代表性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寻觅一下委员个人自然情况,真正具有专业技术水准的委员寥寥无几,占的比例非常小。同时,界别之间也存在不平衡问题。有的界别多达百人,有的界别只有十几个人,开展正常界别活动都有困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员界别作用的发挥。四是合理性不够。尽管政协章程对界别设置提出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应该设置哪些界别、应增设、合并哪些界别,并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是由各地政协自行取舍,导致界别设置的合理性不够。如当前基层出现了一些交叉重叠、性质相近的界别,例如科协界和科技界等。

人民政协界别的设置和构成应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合理调整和设置政协界别,使政协的包容性进一步增强,团结面进一步广泛,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扩大民主渠道,把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愿望和诉求充分予以表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党派、各界和各族群众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才能不断推进人民政协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为此,一是要完善机制,规范政协界别调整和设置工作。一方面,地方党委及政协在遵循全国政协章程的基础上,可研究出台加强界别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界别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地方政协在结合基层实践的基础上,利用换届的机会,加强对政协界别设置的研究,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工作的指导,为政协界别设置和合理调整提供依据。二是积极协调,合理调整和优化委员界别设置。地方政协应在全国政协设置的基本框架下,按照上下对口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加强政协界别设置的规范化、程序化入手,合理调整和设置委员界别。将一些交叉重叠、性质相近的界别进行合并。对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界别进行拆分,可根据本人自身工作经历将其划归到相应的界别。同时,根据需要和地方实际增设一些界别。三是提高素质,不断优化委员界别结构构成。在委员的产生上,政协组织应提前介入,由政协党组、党委、统战部门对界别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初选名单,提高委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委员构成比例,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让更多的来自基层的代表进入政协。使界别组成既要有领域专家学者又有来自一线的“草根”,让更多的代表进入政协,体现出政协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广泛反映群众心声,使意见建议更接地气,委员履职更有效果。四是高度重视,增强政协委员的界别责任意识。地方政协组织应强化界别意识和界别组织委员履行职能的作用,通过增加界别活动次数、丰富界别活动内容、提高界别活动效果等形式,充分发挥委员的界别代表性作用,强化其委员自身界别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