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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证

来源:重庆政协网 |  日期:2016-05-03 浏览次数:已点击:

今年3月中旬,一份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证,在边城秀山土家苗寨被发现。这张略发黄、折痕明显,由秀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秀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秀山房字第001582号”),加盖“秀山县人民政府”大印,195331日生效。

这是一位收藏爱好者偶然在秀山一农民家中发现的。一张小小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见证了秀山土家苗寨的历史风云变幻。

此土地房产所有证为米灰色纸印制,长53厘米、宽46厘米。从右至左印有:“四川省秀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  秀三(山)房字第001582号;××区××乡镇××村居民男黄德榜、黄忠国、女吴成芝;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的土地共计××可耕地,瓦屋四间半,均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长,汤吉震(签章)”

其证在“计开”标题栏,以“土地”和“房产”两个细目,用毛笔书写,分别说明农田的大小、方位和房产的类型(瓦房、草房与地基)、左右邻居的落水、界域,非常仔细地标明东西南北边界。落款:公元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发,加盖“秀山县人民政府”大印;中缝则有:秀三(山)房字第001582号的字样,加盖“秀山县人民政府”骑缝章。

当时,黄德榜、黄忠国、吴成芝一家3人,通过土地改革,县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明,让他们一家耕者有其田,安居乐业。

这份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真实记载了中国土地房产沿革的历史进程,是人民群众翻身当家做主人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