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领导讲话
领导讲话

省政协视察建议计生养老补助应纳入社会保障

来源:北方时报 |  作者:那可 |  日期:2011-09-19 浏览次数:已点击:

    北方时报讯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黑龙江省实行计划生育初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目前已陆续进入了退休年龄,按政策规定应向其发放计划生育养老补助。但从全省范围来看,这项政策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尤其与转制并轨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拖欠更为严重。根据调查和测算,到2009年底,全省累计未兑现人数178298人,涉及经费约为5亿元。

    今年5月,由省政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省转制并轨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退休时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落实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视察组发现大庆市市属企业在转制并轨时对职工计生养老一次性补助落实得比较好,但全市累计拖欠此项补助3744人,计1123万元,且主要集中在县属企业。省森工总局兴隆林业局在对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3000元一次性补助,2005年以来累计为退休职工发放补助金192.9万元,全局一次性补助无拖欠。但从全省范围来看,与转制并轨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计生养老一次性补助得不到落实的问题日益严重,根据调查和测算,全省到2009年底累计未兑现人数178298(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12067人,企业职工为70964人,下岗失业人员为53584人,无业人员为41683),按补助3000元计算,仅这一项经费缺口就达5亿元(扣除机关事业单位人数)

    针对计划生育养老补助中出现的问题,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法规处蒋处长介绍,现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由2002101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施行。我省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发放形式多样、标准不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弊端很多,统一标准及将补助形式具体化已迫在眉睫。

    省政协建议,应该从建立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局出发,通过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这一政策加以完善,明确政府兑现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的主体责任。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养老补助改为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全部享受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将原来规定由职工单位承担支付义务,改为由政府统一承担,从根本上解决因单位性质、经济效益好坏、领导重视程度以及有没有工作而产生的不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