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监督要注重实效
日期:2018-08-02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李红伟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工作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相较于人民政协的其他两项职能,民主监督还是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其作用和优势未能充分体现,是政协履职的短板。为此,提高政协协商式监督实效,是强化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强化协商式监督意识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优势制定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概括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作出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将政协民主监督与协商民主相联系提出协商式监督,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政协民主监督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也不同于一般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的发议论方式,而必须根据政协章程、依托政协组织、适应政协性质要求,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讨论、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原则,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政治方向和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是为了协助党和政府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克服工作中的不足,达到改进工作、优化决策、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目的。作为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和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必须把握政协民主监督与西方政党间监督的本质不同,充分认识其既不具对抗性和排他性,更不是权力分割权力制衡,而是一种协商性、建设性的监督。因此,应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协商式监督的新蕴涵,强化协商式监督意识,避免将协商与监督割裂,不断增强开展协商式监督的自觉性。

二、讲究协商式监督方法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基础 

一是应该摆正位置,注意角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督察督办。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政治规矩,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监督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重要的民主监督工作应该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同时,政协应该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审计、信访和新闻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提供情况、交流材料,共同构建社会大监督网络,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协商式监督工作格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政协履职实践证明,组织化程度越高,民主监督就越有影响,越有力量,越能产生实效。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对象非常广泛,只有在监督中找准切入点,选好突破口,瞄准关键处,才能集中力量、重点突破,要聚焦改革发展大局和民生重大关切,围绕党委、政府重大改革举措落地、重要政策贯彻执行、重点工作推进中的关键问题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更加契合党政需要、顺应群众期待。三是注重把握尺度,善于监督。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协助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民主监督的指导原则和根本方向,多提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而不是站在对立面去挑毛病、找岔子。四是扎实开展调研,力求实效。深入搞好调研,是协商式监督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政协民主监督不以权力为支撑和后盾,也不以舆论的社会压力为实现方式,主要依靠监督准确、说得有理的客观性彰显监督的约束力和监督的效力。这种以反映事实制约权力的监督,必须要通过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用事实和数据说话,还应着眼于建议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是否兼顾和平衡了群众的个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真正做到把问题找准、把原因理清、把建议提实。

三、创新协商式监督方式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途径

在用好用活政协例会、视察、调研、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和参与行风评议等现有形式的同时,应该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协商式监督的形式。一是积极组织开展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整合民主监督的组织力量,提升组织层次,强化组织体系。二是积极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组织政协委员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有效地把监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对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三是建立健全听政议政制度。采取听政议政形式,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党政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等内容,向政协委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不仅可以让委员知情知政,而且也便于委员进行监督。四是遴选民主监督员。向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选派能力强、作风硬、素质高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通过参加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会议及活动,对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被派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和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五是促进民主监督和其他监督相结合。通过听证会、双向交流、群众代表旁听政协常委会议并允许在会上发言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工具,通过设立政协专栏和专题节目,促进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密切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民主监督与地方立法相结合;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调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

四、健全协商式监督机制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保证

民主监督鼓点敲得不够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目标、程序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靠党委书记的开明、政府领导的情面和政协主席的威信。为此,应考虑建立以下三方面的制度:一是建立完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相关信息通报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只有这样,政协组织才能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能够知情明政。二是建立完善多方联系制度。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应该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该与人民政协在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是建立完善党政有关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制度。党政有关部门应该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该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并将他们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再反馈给党政有关部门。四是完善政协委员的长效学习机制。监督能力是政协民主监督有效性的根本保证。要把提高监督能力作为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努力为委员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联系群众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确保协商式监督建立在全面观察社会现象、充分理解民众诉求、深刻洞悉存在问题、准确预见发展趋势基础上。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建言水平,既要准确地提出问题,又要跟进操作性强的改进措施,以真知灼见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含金量,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最后坚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通过协商式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无疑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