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日期:2018-08-02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民盟省委盟员  刘自匪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传承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深远的历史传承,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

文化基础是指,协商民主的深层文化基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正是体现了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和精神。民本文化也充分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政治宗旨和协商民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当中。

理论基础是指,从《共产党宣言》到中国革命的统一战线理论,到80年代初确定多党合作十六字方针,到1989年《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等,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适合国情的、植根于我国土壤的政治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

实践基础是指,从建国之初的政治协商,到新世纪以后逐步建立的协商民主,从高层协商到基层协商,从政治协商到社会协商,从专门协商到全面广泛协商。协商民主经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制度基础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协商民主最根本的制度保证。随着政党、人大、政府、政协协商等传统协商体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协商等新型协商机制不断推进,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这种特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包含两个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

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国家社会发展在重大方向和原则上的正确性,确保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改革正能量。对比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合作性、全面性、广泛性、高效的,西方协商民主是竞争性、片面性、狭隘的、低效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完全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一种独特的民主创新。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习近平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他还强调: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的领导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同;党的领导需要团结人民,集中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因此必须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在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和决策上的科学化、民主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方式。

第三,协商民主有利于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任务长期而艰巨,需要不断解决很多历史和现实的问题,需要克服很多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为此,必须充分利用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事实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设计有其针对性策略和对策。协商民主的推进和落实过程,就是公民整体民主素质和能力的学习、提升过程;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直接的贡献。在民主生活中领悟民主,在协商过程中学会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这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协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的协商民主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以及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涉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各个层面、各种关系。这种广泛性是其他民主形式所无法企及的。为此,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和反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最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协商民主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现已形成了从政党到国家、从国家到社会、从中央到基层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商机制。在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方面,有政治协商,有在人民政协的协商;有重要决策之前执政党与政协、人大等方面的协商,有立法机构自身的立法听证等协商实践;在人民政协组织,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各种协商形式;在社会生活领域,有社会协商对话、居民议事会、公民评议会、社区论坛、网络论坛等多种不同方式;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则有民主恳谈会、参与式预算等各种协商实践。

第三,协商民主目的的公正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民的民主权利,组织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既尊重多数人的普遍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泛沟通、广纳群言,集中民智、形成合力,保证公共权益,促进社会团结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第四,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体制机制建设和程序设计,将协商民主以法律、规章和制度等规范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实践中得到稳定持续实施的民主形式。制度化和规范化,既是协商民主建设的主线,也是协商民主建设的生命线,直接决定着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和质量。

第五,协商民主功能的高效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殊优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通过协商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我国的协商民主就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以商量的方式,沟通意见、协调利益,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实现合作与共赢。通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在全社会达成求同存异、凝心聚力,营造团结和谐、和衷共济的政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