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行业商会协会 更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日期:2018-07-01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省工商业联合会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多轮次取消下放行政权力1068项,其中,下放行政权力304项。部分政府职能下放至市地,还有部分可以由中介组织来承接。根据我们对广东省佛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昆山市实地调研,与当地工商联、民政部门、21个商协会组织座谈,以及三省工商联相关情况函询,将适合由商协会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商协会承担,有利于厘清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和改善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政企沟通,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加强行业商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更好的团结和凝聚行业力量,服务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目前,我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没有全面的启动。在全省登记注册的16597个社会组织中,只有167个承接了政府职能。在“放管服”改革下放职能过程中,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是缺位的,对目前存在的“落不实”“接不住”“转不出”等问题应给予重视,不断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入落实,为营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一、我省商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政策措施不完善,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是组织体制不健全。目前,我省各级还没有成立政府职能向行业商协会转移工作的领导机构,没有建立起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的体系和工作机制,政府向商协会职能转移缺少协作接口。二是对商协会的培育扶持还不够。按照有偿服务原则,采取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等方式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商协会给予一定的物资和资金保障,促进商协会规范化管理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这方面相关工作,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三是行业商协会应当承接的政府职能中的行业调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职能还没有完全转移给商协会组织。从承接实践看,目前,我省还没有就商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具体文件,政府如何厘清哪些是应该转移的职能,商协会如何承接这些职能,以及在承接过程中的责任、任务等尚需解决,共同推进。

(二)承接能力偏弱,存在“接不住”的问题。我省行业商协会的承接能力呈现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强的很强。主要是指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紧密、没有脱钩的、一直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的商协会。另一方面是弱的很弱。主要是指民间自发组建的行业商协会,这些商协会普遍存在“接不住”的问题。一是商协会缺乏运作经费。商协会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日程运作主要依靠会费收入,但如果将会费收入大部分用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将使商协会“入不敷出”;二是商协会工作人员少且业务水平不高。目前,多数商协会1个专职工作人员都很难保证,同时政府对商协会的扶持力度仍有限,商协会缺乏优秀的人才队伍,缺乏系统性培训,一定程度上使得商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服务会员企业的水平不高。三是会员少,实力弱,行业代表性不强,无法代表行业来承接相应职能。

(三)主动转移的意识不强,存在“转不出”的问题。一是“转”的主动性有待增强。当前,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但长久以来政府全能模式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依旧以管理者的姿态,沿用管理、监管的老做法,同时不愿意减少原有权力带来的利益,对“为什么要转移”认识不够深入,“权力不愿意转”的想法普遍存在。二是“转”的内容有待深化。现在政府转移的职能往往带有“选择性”,有权有利的职能转不出,无权无利的职能倒是容易转。从目前“转”出来的职能来看,大多停留在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真正触动利益的少,更多的事项属于“代办代理”、“政府购买服务”范畴。三是“转”的过程有待公平。政府部门职能的转移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政府在考虑转移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对既得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组织进行承接。由此导致具体实践中,政府部门会选择与自身关系密切或者有相对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进行转移,尤其对那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往往给予优惠,予以扶持,将其认定为“自家人”,而对于那些没有政府背景的自发登记产生的组织,更多的是重监管,少扶持。

    二、我省商(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建议

(一)深化职能转移观念,出台文件建立机构。政府作为推动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实施者,其自身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承接的效果。各地政府需统一思想,改变传统的“全能政府”“大政府、小社会”观念,由省委、省政府自上而下推动行业商协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一要出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意见》,对转出的职能进行分类,区分对待,明确具体内容;对行业商协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资质条件分共性条件和个性条件,分别进行明确,可以从45个5A级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入手先做试点,然后逐步推开。二要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牵头,办公室设在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法制办、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政府部门按照《意见》实施。三要逐级落实任务。逐级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以任务分解的形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如各级编委办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编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承担日常性和基础性的工作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研究其承担政府具体职能的共性和个性资质及要求等;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发改委负责梳理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对行政审批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归类,实行分类判定;各级法制办审查该项工作的合法性,协助出台规范性文件;各级工商联指导所属各个商协会建设,指导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升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提升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能力,应加大对商协会的扶持,促进其在提升内部自身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将原有的服务会员企业的职能向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拓展。一要加强对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商协会的办公场地、经费、人员等支持;探索职能转出部门定期对商协会专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机制;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各商业银行对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商协会给予差别授信;建立征询意见机制,凡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在其酝酿阶段,应当充分询问有关商协会意见,邀请相关商协会参与政策的拟定和落实,力求政策贴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二要加强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协会结合社会组织评估等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指导商协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等方面积极实践,力求提升自身发展水平。三要理顺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关系。厘清政府部门与商协会的关系,民政部门是行业商协会的登记机关。政府部门与行业商协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既要积极扶持商协会发展,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其自主办会,包括人员选聘、经费筹集、组织运营等各方面都实现自主性。适当引入市场化竞争,将商协会的准入权和退出权交给市场,按照“费随事转”的方式转移社会服务项目或职能。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吸引各类商协会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杜绝“二政府”、“关系户”现象。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要为鼓励和促进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行业商协会的政治参与意识。引导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报道公众对社会服务的诉求,及时发布工作意见,宣传政策信息,采访相关部门,对政策作出正确解读;对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性等内容详细报道,引导公众了解该项工作。同时引导媒体担任社会监督角色,结合工作动态,收集意见,集思广益,积极营造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