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8-07-01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民进黑龙江省委员会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市场发育程度、经济竞争力、对外开放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自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龙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营商环境得到了积极改善,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改善营商环境的法规尚未出台。我省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旗帜鲜明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处理营商问题有“五不许”,即不许参与经商办企业,不许违背法规政策给投资者乱许愿,不许吃拿卡要,不许新官不理旧账,不许讲“摆平”“搞定”。可见,这些举措能够有效改善营商环境。4月28日陕西省发布《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标志着陕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但目前我省尚未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改善营商环境还处于政策及舆论引导层面。

二是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待提高。个别基层政府掌握政策法规不全面,不知道如何才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还有的个别基层领导因为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不协同而消极对待工作,对分管工作缺乏热情。如在法律上,我国规定行政机构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但党规党法规定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具体的行政实践中,个别正职领导干部利用这一制度规避责任,由副职来承担了过错。还有的对简政放权的宗旨理解偏颇。有的政府部门的确是按照要求减掉了“权力”,但问题是在简政放权时把责任也减掉了。在法理上,权力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从字面上看,中央要求的也是“简政放权”而不是“简政放责”。

 三是司法营造法治环境作用发挥不明显。司法在营造法治环境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司法谈不上不公问题,但对营造法治环境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影响了营商法治环境的营造。最为明显的超审限问题,以及“管辖权”问题。如有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调解答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九个月都没有结案。当然,这只是司法中的一种现象,但如果类似问题不解决,就不利于我省法治环境的营造。

四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亟需提高。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关键少数”。目前我省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很成问题。有的依然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有的虽然表面上这种现象不存在了,但职责权限内该办的事也不办了。有的以加强“管理”为名,做出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决定。还有的领导干部的确不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的领导干部竟然问市场主体:“你所做的事情有法律依据吗?”试想,如果我省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都是如此的话,龙江营商环境就难以真正改变。

打造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对策思考:

(一)尽快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尽管我省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已经提出了“五不许”,即不许参与经商办企业,不许违背法规政策给投资者乱许愿,不许吃拿卡要,不许新官不理旧账,不许讲“摆平”“搞定”。但政府工作报告毕竟不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缺少规范性的法律效力。早在2016年12月8日,辽宁省正式公布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因此,为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我省也应尽快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地方性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尤其要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责任和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工作人员应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处理。

 (二)推行责任清单制度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清单管理制度是推进政府建设和治理创新的重要表现,是关系到法治政府建成的重要问题。实践证明,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完善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省不是应该如何完善责任清单制度,而是如何切实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的问题。因为,只有将政府法定职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

 (三)发挥司法营造法治环境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独立并非意味着公正。如果司法离开监督同样不能保证公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阳光司法提出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然而,三大平台的建立并未有效解决我省司法领域的超审限、没有录音录像情况下向当事人不公开取证等问题。因此,为发挥我省司法营造法治环境的作用,应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司法进行监督,使我省的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没有死角。

(四)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教育。现实生活中,我省有的领导干部台上、嘴上说信仰法治,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作攫取利益的工具,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将权力用到了极致,甚至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的合法需求都要进行所谓的严格“把关”,而不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针对我省部分领导干部的这种状况,我省应在正在进行的“七五”普法中,除了仍然以国家法律为主要内容外,关键是还应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党内法规方面的专门教育,通过法治知识的普及,使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