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
日期:2016-09-18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民建黑龙江省委  

  

我国扶贫工作至今近30年,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了更好的保证精准扶贫能够规范统一推进,需要政府从事扶贫工作的部门及相关方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通过法治扶贫促进精准扶贫。

一、法治扶贫的障碍、制约

1、立法零散。目前,我国扶贫的条款分散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不成体系。国务院出台了一些关于扶贫内容的《意见》、《通知》,但由于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中关于扶贫的条款并不全面系统,没有很好地起到指导地方立法的作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总纲性的、全面覆盖的扶贫法。

2、社会救助对象缺乏明确的法定标准。虽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救助对象有所规定,但仍然过于宽泛,法定标准尚待进一步明确。各级扶贫部门均建立了贫困人口档案,但缺乏科学的动态管理方法,有些原是贫困户,后经创业脱贫,而未及时退出贫困档案,有些原来虽然不是贫困户,后因病等原因致贫而未能及时录入贫困户档案,如何录入数据缺乏深度调查和科学分析,这些都是精准扶贫运行中面临的实务性问题。

3、扶贫资金监管问题。近30年来,中国政府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增加,仅“八七计划”实施期间,中央政府累计投入资金1127亿元。在这种情况下,用好扶贫资金,管好扶贫项目显得更加重要。但过去出现很多挪用扶贫资金、徇私舞弊错定帮扶对象等现象,精准扶贫行动中,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4、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普遍文化水平偏低,法制意识淡薄。我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也不平衡,在贫困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有相当大的数量,这些群体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发生纠纷往往诉诸原始的争吵或暴力解决,往往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加剧贫困的状况。虽然过去搞了很多“法治下乡”、“法治帮贫”的项目,号召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对贫困群体进行免费法律咨询,分发法治宣传教育小册子,确实解决了不少实际的问题,但这些活动往往为期较短,很难对贫困群体的法治意识产生深远影响。

二、法治扶贫的一些建议

1、 推进扶贫法立法。在精准扶贫工作任务中,我们首先应该推进扶贫法的立法,结束目前扶贫相关立法零散混乱的局面。

一是扶贫攻坚立法,首先应当明确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扶贫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性较强,集交通、水利、能源、农业生产等,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但不可避免存在多头管理、效率较低下的问题。扶贫法应该确定扶贫工作的责任主体,并确定责任落实方式和责任标准。

二是整合重复的社会救助方式。应明确社会救助不同项目之间、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之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与社会救助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方式。由于缺少扶贫法的指导,出现了很多重复性工作,很多领域被多重覆盖,还有很多领域没有照顾到,扶贫法应该整合现有资源,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

三是明确社会救助覆盖人群的标准。扶贫法应该明确扶困对象的标准。目前我国贫困标准主要按收入确定,而低保标准主要按基本生活支出标准确定,二者之间存在差距。要将低保标准和贫困标准以及扶贫标准相衔接,并兼顾地方经济水平差异,制定统一的、阶梯性的扶贫帮扶标准。应加大对帮扶对象的财产调查力度,扶贫法应该授权相关部门对被帮扶户的财产调查权,包括银行账户的调查权、房产信息的调查权。

四是加强执法。因以往扶贫相关立法没有上达法律层面,没有权力规定对违法者的严格惩处手段。在扶贫法中,应该着重规定违法者的责任,对挪用、私吞、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规定严格的制裁手段,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法制裁。只有明确了法律责任,才能保障扶贫法的贯彻落实,才能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开展。

2、强化法治扶贫。要让民众识法、懂法、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扶贫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懂法用法,切实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努力做到谋事懂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题用法。将法律意识推广到被帮扶对象当中。应继续开展律师下乡扶贫、免费法律咨询等工作。将工作的重点放到贫困人群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中,解决实务性问题,即咨询财产纠纷应该协商还是诉讼、诉讼如何写起诉书、将谁作为被告等具体问题。